河南商報記者趙強
新鄉一患精神分裂癥男子從精神病診所逃跑后,接連搶奪電動車、貨車,并駕駛貨車撞人致一死一傷。
昨日,河南商報記者從新鄉市中級法院獲悉,該男子被認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鑒于他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決定予以強制醫療。
案件
精神病人開車撞人致一死一傷
2012年10月7日凌晨,患有精神分裂癥的張某在住院期間逃跑。第二天早上,他在新鄉市紅旗區小店鎮搶了一輛電動車,騎電動車與一輛輕型貨車相撞后,他又搶走這輛輕型貨車,之后駕駛貨車撞死路人李某,又繼續駕駛并與一輛轎車相撞,導致轎車車內一人受傷。最終,民警在107國道將其抓獲。
2013年10月18日,河南省精神病醫院刑事訴訟醫學鑒定認為,張某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但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新鄉市紅旗區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實施暴力行為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對其做出強制醫療的決定。據介紹,這是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新鄉市首起強制醫療案件。
解讀
強制醫療由法院決定,防止“被精神病”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去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為確保強制醫療程序的規范適用,防止“被精神病”或者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處罰情況的發生,新《刑事訴訟法》還對強制醫療程序作出規定:公安機關可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精神病患者出具強制醫療的建議,由檢察機關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最終作出決定。
“強制醫療的授權由中立的法院行使,意味著強制醫療制度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承辦法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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