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端懷疑他人對其進行多種形式的迫害,精神分裂癥患者石某將年僅2歲的被害人宋某扔入泯溝(注:橫河之間的小溝),幸好被害人奶奶梁某正在附近,及時將宋某救起。因案發時石某處于發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日前,江蘇啟東法院依法對石某作出強制醫療決定,這也是新刑訴法實施以來啟東法院作出的第三起強制醫療決定。
2009年,石某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從那以后,只要看到鄰居,石某就往家里躲,也不和鄰居說話。按照石某丈夫的說法,他的妻子總是胡思亂想,懷疑梁某一家故意對她娘家使壞。因此,石某才出現將幼女丟入泯溝中的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盡管石某在案發前及案發后治療期間均未出現過激的暴力行為,但此類病例在無專人監管、不能按時服藥的情況下,極易發病,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為避免其繼續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法院依法支持啟東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對石某強制醫療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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