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不是為了減輕社保負擔,而是要從總體上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只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和實力,國家也可考慮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加大“一險一金”對職工的保障力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去年12月聯合印發的《企業年金辦法》,將從今年2月1日起施行。隨著施行之日臨近,人們對企業年金的期待日益迫切。有媒體推出總結性報道,介紹“‘五險一金’已經過時,今后大家享受的將是‘六險二金’”、“找工作要問‘六險二金’”等新動態。專家認為,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基礎上增加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年金(也叫職業年金),“六險二金”給職工社保待遇帶來的變化,真實而具體地體現了社會經濟的發展與進步。
另有媒體介紹說,與國家強制要求繳納的“五險一金”不同,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是自愿繳納,而不是強制繳納,并且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早已有之,只是新修訂的《企業年金辦法》將于2月1日起實施,讓一些網友誤以為這“一險一金”是國家為職工新增的兩種待遇,是企業必須給職工繳納而換取的社保福利。既然“一險一金”并非強制性繳納,那就是說,并非所有職工都能享受到“六險二金”,那些認為“‘五險一金’已經過時,今后大家享受的將是‘六險二金”的人,的確是有點兒想多了。
補充醫療保險是單位(雇主)為員工增加的一項福利,一般為團體購買的商業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通過集體協商自主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其實質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險,有利于為職工增加養老積累,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人社部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年底,全國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職工為29022萬人;全國建立企業年金的單位7.6萬戶,參加職工2325萬人,積累基金1.1萬億元。由此可以大致判斷,目前我國職工享受“六險二金”的占比和保障水平。
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都不是強制繳納,那些有條件給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的單位,職工原本享受“五險一金”保障水平已經較高,增加“一險一金”后,職工享受的保障水平更高。那些沒有條件也不愿意給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的單位,職工享受“五險一金”的保障水平本來就較低,現在又未能增加“一險一金”,與那些享受“六險二金”的職工相比,兩者的社保待遇差距很可能越來越大。
應當看到,目前國家不強制要求單位為職工繳納“一險一金”,這是符合當前國情和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的理性決策。依法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對有的企業來說已經是一筆不小的成本支出,如果再強制要求繳納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會給這些企業增加很大的壓力,甚至會成為“壓垮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而由于“六險二金”中有職工繳納的部分,對一些中低收入人群來說,能夠買足“五險一金”就已相當不錯,如果再購買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將增加他們當前的生活壓力,會讓他們覺得“不合算”。
盡管目前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只能惠及部分職工,但“六險二金”體系定能充分發揮提高職工社保水平的正向效應。首先,有利于推動各類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五險一金”,推動相關職能部門、監管部門加大勞動監管執法力度,嚴肅查處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五險一金”的行為。其次,有利于倒逼用人單位加大對職工社保的投入,把“六險二金”打造成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競爭優勢。
無論是“五險一金”還是“六險二金”,都是國家通過公益和市場手段為職工建立的社會保障機制,目的是為職工提供穩定堅實的社會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不是為了減輕社保負擔,而是要從總體上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只要具備相應的條件和實力,國家也可考慮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加大“一險一金”對職工的保障力度。(評論員 潘洪其)
2017年金磚國家就業工作組第一次會議今天在云南玉溪召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游鈞在會上表示,近年來,我國以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為目標,深入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實施全民參保計劃,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持續擴大,其中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8.9億人,醫療保險參保人數超過13億人,基本實現了全民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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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藥品創新,《管理法》將迎來“大修”。清華大學藥事法研究所日前表示修改和完善《藥品管理法》,并以此為龍頭重構我國藥品監管法制,已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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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推進流動人口的統計監測和相關研究,我們每年都要開展流動人口衛生計生動態監測調查,并形成《中國流動人口發展報告》。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近日,記者從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了解到,《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問題研究》項目已經正式啟動。
近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開展困難群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并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省醫改辦有關負責人昨天在通氣會上表示,這項制度設計在國內尚無先例可循,是我省對全民醫保體系的一項重大制度性創新與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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