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駐馬店訊(記者 楊曉 特約記者 王燕 王紅宇)2016年4月12日上午,驛城區法院在駐馬店市第二人民醫院公開宣判一起公訴機關申請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案件,經審理依法決定對被申請人付某某強制醫療。這是自2013年1月1日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該院審理的首例強制醫療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被申請人付某某在家中因被其母親趙某某責怪,遂將趙某某推倒在堂屋門前的臺階處,造成趙某某頭部著地受傷流血,后趙某某一直躺地未起。次日早晨,付某某發現趙某某死亡后,用繩子捆綁趙某某雙腳并拖拉至其家東邊荒溝內,并用茅草將尸體蓋住。同年9月18日,同村村民到田地查看莊稼時,趙某某的尸體被發現,趙某某親屬遂報警。經鑒定,付某某作案時患有精神分裂癥,輕度精神發育遲滯,無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認為,被申請人付某某故意傷害致他人死亡,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付某某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有必要對其予以強制醫療。申請機關申請對付某某強制醫療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司法精神病鑒定程序合法,申請理由成立,決定對被申請人付某某強制醫療。
本案宣判后,被申請人及親屬表示服從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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