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商丘訊(記者 曾巖 通訊員 李艷)裝修工人為一門店裝修招牌,卻不慎從腳手架上跌落摔成植物人,當裝修工家人向雇主要求賠償時,雇主卻以責任自負予以拒絕,此情此景實在讓人唏噓不已。2014年8月20日,柘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判決雇主承擔30%責任,共需賠償原告138490.92元。
2013年12月7日,被告劉某找到柘城縣某廣告公司,要求其對自己經營的門店招牌進行裝飾,廣告公司隨后將工程介紹給了被告王某。王某在與劉某的丈夫協商后,雙方口頭約定以每平方米120元的價格,由王某為劉某制作門店招牌。此后,被告王某又將涉案工程以口頭協議的方式交給了原告魏某和陳某,并約定工程所需材料均由王某提供,施工用腳手架及其它用具由原告魏某與合伙人陳某自備,工程價格為每平方米30元。同月25日,由于原告魏某及合伙人陳某未在施工現場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導致原告從腳手架上摔傷,后經鑒定為一級傷殘。原告魏某要求被告劉某和王某賠償各項費用共計416065.80元,因原、被告協商不成,故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魏某與被告王某以口頭形式達成協議,由原告與陳某共同給被告劉某裝飾門店招牌,原告按每平方米30元獲取報酬,且裝飾材料全部由被告王某提供,故應認定原告魏某與被告王某之間屬雇傭關系。在施工過程中,由于原告及合伙人陳某未在現場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且被告王某未盡到安全監督責任,導致原告摔傷致殘,為此,原告請求被告王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應予以支持。同時,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施工工程中,未盡到自身安全防范的注意義務,也未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導致身體受傷,其自身應承擔主要責任。結合本案案情,應由原告自行承擔50%的責任,被告王某作為原告的雇主承擔30%的責任,陳某作為原告的合伙人在安裝腳手架時,未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也應承擔部分責任。被告劉某與被告王某之間屬于加工承攬關系,劉某并未直接雇傭原告進行施工,故被告劉某對原告的受傷,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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