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事堂
近日,央視曝出國內9家藥企的13種產品采用鉻超標的空心膠囊。浙江已經查出膠囊企業33批次樣品鉻含量超標,而被曝光的藥企僅有一家致歉,還有企業辯稱自己產品均合格。同時,國家食藥監局下令這13種產品停售,但聲明:這些產品是否真的鉻超標,還要看抽檢之后的結果。
“抽檢”證明不了藥企“良心”
涉嫌“涉毒”的9家藥企中,有些企業沉默,有的為自己辯護,比如修正藥業董事長稱,“央視曝光的產品只能說是標識‘修正’的,并不能說就是修正生產的,因為并沒有經過廠家的確認。”他還強調,修正藥業從來沒有從央視調查中提到的兩家企業采購膠囊。
但這樣空口無憑,是不能自證清白的。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企業必須執行原、輔料供應商審計制度,堅持不合格的原料不投入生產。但央視記者在吉林長春海外制藥集團公司看到,檢驗人員未做任何檢測,就在批量“毒膠囊”的鉻檢測項目寫上了合格的結論。由此可見,一些藥廠對原料根本沒有把關,屬于明知故犯。
既然“修正”聲稱從未從那兩家被曝光的藥企采購膠囊,那他們正規的渠道是什么,每年進貨多少,都應該有案可查,何不向公眾和監管部門公開?其他沉默的企業也是如此,在被曝光之后,藥企再想用抽檢的結果證明清白,是不夠說服力的,因為結果會受到抽樣樣本的影響。明膠廠能一把火毀滅證據,藥企也可能毀滅有問題批次的產品,保證抽檢的“合格”。所以,藥企想證明自己“良心”,必須公開其內部監管的流程和證據。
□敬一山(媒體人)
權威檢測也要經得起質疑
最近媒體報道“毒膠囊”事件時,拿出了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的檢測數據,但國家食藥監局認為,這些數據尚不能作為執法依據,要對相關企業進行處理,必須依據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拿出的相關檢測結果。
我認為,根據法理,行政執法機構使用檢測數據一般應采用法定檢測機構的檢測數據,執法行為應以法定機構的檢測結論為依據。從實踐情況來說,第三方檢測機構通常有多家,對同一事件的檢測結論并非總是一致,可能出現不同的結果,如果都能作為執法依據,會造成混亂。
當然,人們如果對法定機構的結論產生懷疑,完全可以提出質疑。但要有切實的證據,如能證明法定機構受到外部干涉或影響;或者不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參與了檢測;或者檢測的設備、設施不合格,有質量問題等,行政執法機構就應另選第三方機構的檢測結論。
就“毒膠囊”事件來說,是第三方機構率先公布了檢測結果,那么法定檢測機構應該及時進行檢測,確定第三方機構的檢測結果是否準確。不論二者檢測結論是否一致,都應將相關數據與檢測標準等詳細公開,這樣才能消除人們的各種質疑。
□姜明安(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明膠鉻含量誰說沒規定?
“毒膠囊”出現后,被曝光的吉林“輝南天宇”藥業辯稱,2005版的《中國藥典》沒有要求檢測明膠中的鉻等重金屬含量,只在2010版的《中國藥典》添加了鉻的檢測標準,因此,此前即使含有鉻也不是違法。
雖然2005版的《中國藥典》沒有規定對鉻的檢測,但是國家發改委也發布了《藥用明膠國家標準》(QB2354-2005),其中明確規定了皮制和骨制藥用明膠的鉻含量都應小于2.0mg/kg。相關企業必須遵守《藥用明膠國家標準》,這是毋庸置疑的。
同時,2005年衛生部也制定了《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明確禁止將制革廠經過鞣質的藍礬皮加工的明膠用于食品加工。但這一規范貫徹執行的又怎樣呢?
這樣的違規行為竟然持續了很多年,只能說是生產企業有規不依,對生產標準置若罔聞;而監管部門也是睜只眼閉只眼,從而讓毒膠囊大行其道。
面對曝光,企業百般狡辯只能說他們是道德貧血,但那些出臺這些“標準”“規范”的部門,負責監督執行的部門,此刻又在哪里,難道不應對此道歉,并給出合理解釋嗎?不應有人為失職瀆職承擔責任嗎?
□張田勘(學者)
央視報道,毒膠囊和好膠囊每粒價差僅一厘錢,一個人能吃幾粒藥呢?廠家居然連這幾厘錢也不放過,而對患者生命完全麻木,也就是說,人的生命在他們眼中抵不上一厘錢!這得有多殘酷的良心耐受力和黑心才干得出來呢?電視報道:藥企并非誤用毒膠囊,是主動定制的。
——北村(作家)
藥監部門不能發一個聲明就完事兒。重要的是,藥監部門先為自己的監管不力公開道歉,問題的根子除了企業沒有道德的血液,更是部門的懶政。壞孩子造假不被查處,好孩子的產品就滯銷,最后劣幣驅逐良幣,良幣變劣幣。
——樸抱一(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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