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14:51 來源:澎湃新聞
麗江日報微博11月15日消息,關于重新制定的《云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草案)》的聽證報告已經麗江市人民政府研究和法制辦公室審查,根據《麗江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工作規定》,現將聽證報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聽證會其他有關情況的,可以與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聯系。
附件: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關于重新制定的《云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草案)》聽證會聽證報告
(2017年11月8日)
按照《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關于舉行新〈云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草案)》聽證會的公告(第1號)和(第2號),重新制定的《云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聽證會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大會議室舉行。現將聽證會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聽證事由
對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征求聽證代表意見和建議
二、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
時間:2017年10月31日上午
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大會議室
參加人員:共55人,分別是:
(一)聽證主持人1人
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和衛功
(二)聽證人14人
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和麗萍(聽證決策發言人)楊家玉 關建平 和紅陽 和堂 晏湧 張業兵 和正武 李衛華 奚冰 張國勝 木晟 施壽增 和學元
(三)聽證監察人3人
市紀委派出第八紀工委:曹炳文(書面委托趙世賢)
市人民政府研究和法制辦公室:劉翔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劉慶鋒
(四)聽證代表21人
1.大研古城原住居民代表(5人)
陳宗堯 王瑞蘭 李仁福 姚才順 木義華
2.大研古城經營戶代表(5人)
鄭蘋 李東翰 杜剛 夏云勇(書面委托王忠國) 和麗峰
3.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代表(3人)
和增亮 李阿凡 和正康
4.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代表(2人)
和志強 和秀瓊
5.古城區相關職能部門(6人)
古城區環保局:和俊武(書面委托馬紅英)
古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周雪梅(書面委托趙雪松)
古城區規劃局:趙敏(書面委托和佳)
古城區住建局:楊德強
古城區旅發委:楊瓊英
古城區公安消防大隊:劉成云(書面委托何順清)
(五)聽證旁聽人(5人)
和永昌 肖軍 李光林 和汝鈞 成聯林
(六)起草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受托方云南八謙律師事務所(5人)
趙耀 王強 陳馨雅 何承俊 李雷琪
(七)新聞媒體(6人)
1.麗江日報1人
2.春城晚報1人
3.麗江讀本2人
4.麗江電視臺公共頻道2人
三、聽證會基本情況
2017年10月31日上午9:00時,由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組織的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聽證會在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大會議室舉行,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和衛功主持會議,介紹核實聽證代表身份后宣讀了聽證會紀律要求和注意事項,告知參加人的權利義務。會上,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局長和麗萍作為聽證決策發言人就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依據及相關情況作了說明。聽證代表逐一發言,并向會議提交了書面意見建議。最后,聽證決策發言人作了總結和說明,與會聽證代表對各自的會議發言做了簽字確認。
市紀委派出第八紀工委副書記趙世賢、市人民政府研究和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劉翔、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劉慶鋒作為本次聽證會的聽證監察人,全程監督參與了聽證會,對會議的合法性進行了監督和審查,并出具和宣讀了兩份《監察意見書》。兩份《監察意見書》內容如下:
監察意見書(一):經核實,今天在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舉行的重新制定的《云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草案)》聽證會,聽證代表共21人,其中,大研古城原住居民代表5人,大研古城經營戶代表5人,古城區相關職能部門代表6人,專家、學者和法律工作者代表3人,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2人。5名聽證代表因工作原因不能到會,并書面委托其他人來參會,履行聽證代表職責。21名聽證代表全部到會,到會人數和人員構成符合舉行聽證會的要求,可以舉行聽證會。
監察意見書(二):2017年10月31日上午9:00時,在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舉行的重新制定的《云南省麗江古城保護條例(草案)》聽證會,經監察,此次會議法律依據準確,會議準備充分,聽證流程規范,聽證過程符合《麗江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工作規定》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整個會議嚴格遵守聽證會紀律,聽證代表暢所欲言,充分發表自己的看法、意見和建議,沒有退場人員。
四、聽證代表的主要意見及理由
聽證會上,21名聽證代表對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共提出了47條意見建議、59條立法條文的修改建議。
(一)意見建議
1.建議認真、公平、正確執行重新制定的《條例》。
2.加強保護麗江古城的生態環境和文化遺跡。
3.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中增加了“所需經費不足部分由麗江市人民政府給與補助”,希望能得到落實。
4.部分條款表述重疊,不夠簡潔。對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規定不夠全面,有些應管難管的沒有列出,且處罰規定較輕。
5.對古城的保護管理,要把消防安全放在最突出的位置,建議把消防作為古城內準營的前置條件,消防不達標就不發放準營許可。
6.麗江古城維護費要征收,但不能僅僅只對游客,對古城內經營的商戶也要征收。因為經營戶是在利用古城盈利,并有意無意的消耗古城資源或破壞著古城的風貌。
7.建議對古城的重點保護民居、保護民居、一般民居設定編號認證制度。
8.取消在古城準營資格的相關規定條款不夠,一票否決不夠強硬,特別是對改變原有風貌和地域特色不符的修繕應該取消準營。
9.建議增加具有文化內涵項目的條款。
10.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要精益求精,邏輯構建需要加強,建議將第二章和第三章進行揉合。
11.對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文本要把握繁簡問題,建議進一步提煉,使之簡潔。
12.對準營證制度設立的合法性,以及所設條款需要進一步論證。
13.關于麗江古城維護費,在整個立法問題中最應重視。如何征收、征收范圍等一系列問題在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中規定及明確不夠。建議進一步專門調查研究,形成調研報告。
14.在法律法規框架內,建議實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執法權下移的政策。
15.建議加強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協調,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多向執法部門和一線工作人員征求意見。
16.建議對麗江古城實行景區門票制度。如一時推不開,對目前征收的麗江古城維護費的收費標準予以下調,征收范圍擴大到“束河和白沙”。
17.為了更好的保護古城內的傳統商業業態,建議取消目前執行的“準入證”,改為“經營項目審查制度”,審查在先,經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審查通過后,方可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18.第四十六至六十四條都是法律責任的處罰性條款,建議進一步分類明確,對處罰金額的自由裁量權實施要做到公平、公正。
19.建議進一步完善針對麗江古城社區管理的法律條款。
20.建議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總體框架中增加科技手段管理的相關條款。
21.建議對麗江古城內工作人員要加強上崗管理,實行管理信息制度。
22.建議進一步加強對古城內經營戶自建的消防設施的維護。
23.麗江古城維護費征收是非常必要的,建議向古城內經營戶科學征收麗江古城維護費,按照商業繁榮程度進行量化,對古城內經營戶收取麗江古城維護費實行分級收費制度。對特色民居及門店、著名商標商戶、老字號、誠信經營商戶給予一定的優惠。對不繳納麗江古城維護費的“處罰”方面也需要相應規定。對代征麗江古城維護費的商戶要給予合法主體。要加大麗江古城維護費的宣傳力度。
24.建議加大執法力度,處罰要落到實處。如發現商家污染河道、古井等行為,一經查實,嚴厲處罰。
25.關于在河道上擅自搭橋的行為,一旦發現要嚴處,該責令關門就關門。
26.建議及時清除阻礙消防的路基石。
27.發現消防隱患,要現場責令及時整改,不得拖延時間。
28.建議恢復四方街放水沖街習俗,傳承納西傳統文化,增強游客體驗度。
29.關于古城內經營實行“準入證”,建議對商業經營行為進行科學合理統籌規劃。
30.要解決商業化過濃的問題,建議非遺項目中增加公益性文化活動,鼓勵支持企業做公益性文化活動,吸引游客參與。
31.對古城內違建并與古城風貌不協調的門店、建筑,建議不僅要罰款,而且要強制性拆除,要求整改恢復原樣或與古城風貌相符。
32.建議從古城保護管理資金中適當提高麗江古城內社區干部和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
33.第十條第三款能否做得到,資金能不能保障,建議加以斟酌。
34.第十條中最后一段,資金補助怎么界定,怎么補助,市政府按什么比例補助要明確。
35.建議古城內“限制經營”要明確指導性意見,比如限制的數量和內容。
目前古城內“禁止經營的”缺乏“退出機制”,建議制定并執行退出機制,明確退出機制的責任主體。
37.建議建立和完善古城內規范經營管理的聯動機制。
38.建議建立并完善消費者投訴處理機制。
39.建議跟進制定對于重新制定的《條例》的實施細則,做到細化、具體化、有操作性。
40.建議向古城內經營戶、居民戶征收物管費。
41.建議對古城內經營戶實行嚴格的獎懲機制。
42.第三十九條中關于噪音分貝規定與國家執行的標準不一致,建議斟酌。
43.建議對古城內經營戶加強經營監管。
44.對第一條、第四十二條中的內容要找準平衡點,做到以遺產保護為主,旅游產業為輔,重點發展文化產業,建議對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進行論證。
45.對第五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議參照《麗江市城市管理條例》相關條款。
46.第三十八條中的規定建議明確執法主體和管理主體的責任。
47.建議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中關于保護規劃的審批程序要明確。
(二)立法條文的修改建議
1.第一條中,建議將“真實性”修改為“原真性”。
2.第一條中,建議將束河古鎮、白沙古鎮一并納入。
3.第二條中,建議增加麗江古城保護范圍,按照遺產區、緩沖區、協調區進行分層保護,核心保護區為遺產區。
4.第三條中,建議修改為:在麗江古城來旅游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的人員及在麗江古城內居住和從事生產經營、工程建設、保護管理、旅游服務等的單位和個人應該遵守本條例。
5.第八條第八項,建議對表述進行修改。
6.第八條第九項中,建議將“督促”修改為“協助”。
7.第九條第三款中,建議將“建筑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修改為“古城建筑防火安全最低保障標準”,要明確經專家評審論證后實施。
8.建議將第九條第四款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理本轄區內的消防站、消防栓等消防設施、消防志愿隊伍、組織消防培訓,加強消防教育培訓”。建議增加“所屬村、社區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搞好消防工作”,或者“所屬村、社區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與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工作”。
9.第九條中,建議增加“古城保護管理機構”。
10.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建議明確古城內從事經營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該繳納麗江古城維護費。
11.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中,建議將“相關區縣”明確為古城區、玉龍縣。
12.第十三條中,建議下調麗江古城維護費收費標準。
13.第十三條,建議增設一款:麗江市轄區內及麗江古城保護范圍內的酒店、賓館、客棧、旅行社、散客中心(門店)、景區景點等旅游接待單位和個人,受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委托代征麗江古城維護費。
14.第十三條表述不夠全面,應增加征收麗江古城維護費必要性的內容,建議對增加部分表述為:根據維修和維護麗江古城的歷史建筑、街巷路面、水體水系、排水排污、古城消防、環衛保潔等基礎設施經費投入的實際。
15.第十四條第一款中“傳統建筑形制”的表述太專業,建議改為“傳統建筑風格”更通俗易懂。
16.第十四條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七條中,建議增加對古城內“三眼井”保護的內容。
17.第十四條第六項“原住居民”前增加“本土”。
18.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中,建議取消“環境協調區”表述。
19.第十六條中,“實行逐級保護”調整放在“遺產區、緩沖區和環境協調區”后面。
20.第十八條中,建議對“特別論證程序”字面進行斟酌和商討。“原審批機關、原審批程序”中的“原”字刪除。
21.第十八條中,確需調整麗江古城保護規劃的,建議將消防部門納入進來,共同論證探討。
22.第十八條第一款與第二款內容表述重復,建議刪除。
23.第十九條第二款中,建議增加明確關于已有的八項措施和建設規模1000平方米和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定,建議對建設規模審核驗收可操作性進行斟酌和商榷。
24.第十九條第二款中,建議將“認可文件”刪除。
25.第二十三條第四款中,因古城建筑材料多為木質建議刪除“禁止使用可燃、易燃材料進行房屋裝修”的內容。
26.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建議在“總體布局”后面增加“規模數量”。第三款中建議修改為:在麗江古城不得修建地下室和地暖供熱設備。
27.第二十四條中,建議將“采用有利于抗震設防的傳統建筑工藝”修改為“采取有利于抗震設防的傳統建筑工藝和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構件和裝飾”,并將第五款改為強制性條文。
28.第二十四條中,建議將“改建、新建”修改為“修建”。
29.第二十四條中,建議增加“經營場所的改建、新建,完工后應出具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房屋安全檢測認定”的內容。
30.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建議對“地暖供熱設施”可不禁止,刪除“地暖供熱設施”。
31.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建議刪除“修繕”一詞。
32.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建議在“采取”后面增加“掛牌保護、建立檔案”修改為:采取掛牌保護、建立檔案等相應保護措施。
33.第二十七條中,建議增加消防取水管理。
34.第二十七條中,建議將第一款“對已經產生污染的水體進行治理”修改為“對污染水體的行為進行監管處罰”,第二款中增加“禁止污染水體”。
35.第三十一條中,建議增加電力、通訊等其他設施嚴禁占用古城河道。
36.第三十一條中,建議增加向消防部門報告,做好應急處置預案。
37.第三十一條中,“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提出施工方案。城鄉規劃部門批準前,應當征求麗江古城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建議表述為:應該先征求古城管理機構的意見,再到城鄉規劃部門辦理。
38.第三十三條中,建議引入施工消防安全管理。
39.第三十四條中,建議將“原煤”修改為“煤或煤制品”。
40.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公共場所的室內、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室外、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室外區域和排隊等候隊伍中禁止吸煙”,建議表述為:為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在麗江古城公共場所的室內及對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室內外區域和排隊等候中禁止吸煙。
41.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建議增加“禁止在古城天井內修建露天樓梯”。
42.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禁止在麗江古城內安裝太陽能”的規定是否與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相悖,建議進行斟酌,是否可以采用與古城環境風貌相協調的方式處理后使用。
43.第三十七條中,建議將“捕魚”等內容納入水資源保護第二十七條中。
44.第三十九條中,對夜間噪音分貝限制的同時,建議要有時間控制。
45.第四十條第一款中,建議增加“環衛、郵政、銀行運鈔車等車輛”。
46.第四十條中,建議增加燃氣配送車等其他車輛,經公安機關核準允許可進入。
47.第四十二條,要突出文化,文化傳承與發展作為重要條目。建議將“重點發展旅游等相關產業”修改為“重點發展文化、旅游等相關產業”。
48.第四十三條中,建議將“控制”修改為“規范”。
49.第四十三條中,建議增加:根據古城環境容量和環境區劃,合理安排古城內市場布局,進行數量控制。
50.第四十五條中,建議增設第二款“嚴格控制麗江古城內原居住功能的院落向外遷出后改變用途,實行對外出租,進行客棧經營和商業經營的改建、增建”。
51.第四十六條,建議第一款中“明火使用”修改為“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使用明火”;第二款中“三合一場所”需要進一步細化,例如客棧就不能具體分開。
52.第四十七條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建議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53.第四十八條中,“擅自拆除”建議表述為:“擅自拆除、改建、增建”。
54.第五十三條中,建議對“逾期”進行明確界定。
55.第五十五條中,自由裁量權過大,建議對規定的處罰力度范圍進行斟酌。
56.第六十條第二款中,建議刪除“拒不報告的”。
57.第六十條第二款中,對“開展室外活動拒不報告的”,建議限定規模、人數,不要一概而論,容易產生歧義。
58.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中,建議在“地方特色”后面增加“的建筑”,在“不可移動的文物”后面增加“地方特色”。
59.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結構不盡合理,建議對部分條款進行合并。例如:麗江古城的保護管理難點和熱點是“對古城內經營行為的管控問題”,從邏輯框架看對這方面的規定比較分散,建議表述為“經營行為管理和保護利用”,突出保護管理的核心。
五、決策發言人的主要意見及理由
聽證會上,決策發言人和麗萍向聽證代表介紹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有關起草情況的同時,就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的主要意見及理由也進行了說明:
《條例》于2005年12月2日經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3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為麗江古城的有效保護、規范管理、合理利用、科學發展,維護世界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隨著麗江經濟社會的發展,麗江古城的保護管理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條例》已難以適應古城保護管理的需求,部分內容與上位法抵觸、內容不全面、處罰程度輕、法律威懾力不強等問題較為突出。為了依法解決這些問題,切實保護和管理好麗江古城,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于2015年底全面啟動了《條例》修訂調研和修訂建議前期準備工作,簽約并委托第三方云南八謙律師事務所參與《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充分發揮律師及法律專家的作用,促進立法工作緊密結合麗江古城實際。2016年11月根據省人大財經委的有關復函,變“修訂”為“制定”,將修訂原《條例》調整為重新制定《條例》,并將其列入了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計劃力爭年內完成的項目。在整個從修訂到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始終堅持問需于城、問政于管、問計于民,把開展修訂到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同古城過去、現狀、未來緊密結合起來,同做好當前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同提升遺產保護與景區管理水平緊密結合起來,拓寬渠道,廣開言路。認真梳理了十余部上位法律及公約、十余部行政法規、云南省地方法規及規章。通過麗江古城實地調研的方式向原住居民、經營戶和旅游者共計77名進行了問卷調查,并赴平遙古城、蘇州同里、鳳凰古城、福建土樓四地進行了實地考察學習,以召開座談會、網絡征詢、征求意見函和通知等形式,向麗江市22家行政職能部門、古城區和玉龍縣人民政府組織轄區內相關部門和單位、60家古城個體經營戶以及16位麗江知名人士在內的社會各界廣泛征求了意見建議共141條,積極開展對《條例》頒布實施以來貫徹和執行情況的意見征詢、調查、研究和分析。經過歷時近兩年、三輪的反復征求意見和廣泛論證,根據上位法及國內外可供參考的公約、法條進行完善,起草形成了重新制定的《條例(草案)》。
六、聽證會聽證意見、建議的處理情況
對21名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將及時梳理、認真研究和合理采納,對聽證中所涉及的重點及爭議問題(如麗江古城維護費如何科學征收、準營證制度、執法權下移等)將放入下階段進一步論證。
世界文化遺產麗江古城保護管理局
2017年11月8日
近日,省政府法制辦出臺《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修訂草案)》(簡稱《條例》),公開向市民征求意見。若出現這11種違反政府指導價行為則將被重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核心提示|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高票通過《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版條例明年元旦起施行。物業應在顯著位置公示物業費使用情況、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車位、共用車庫經營所得收益和支出情況等信息;
征集2000多條建議,市民意見進入“立法圈”
陳潤兒、葉冬松、王炯、翁杰明、趙素萍、任正曉、李亞、孔昌生、陶明倫、許甘露、馬懿、穆為民、劉春良、蔣篤運、趙建才、王保存、段喜中、徐濟超、舒慶、徐光、戴柏華、史濟春、張廣智、龔立群、梁靜、張亞忠、高體健、靳克文、錢國玉、張立勇、蔡寧出席報告會。謝伏瞻強調,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認真學習貫徹新修改的《條例》,進一步做好巡視巡察工作,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8月9日,鄭報融媒記者從省公安廳獲悉,自河南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以來,截至今年上半年,我省共有120萬人持有居住證,其中新制發居住證13.8萬余張。目前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公共服務和便利已經在我省公安機關全面落實。
《條例(修訂草案)》嚴格按照上位法規定的內容,增加了7類禁止性活動,形成了禁止在保護區內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10項禁止性活動。《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禁止在保護區內獵捕、獵殺和收購、販運野生動物。
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擬禁止在鐵路電力線路兩側各1000米、沿海地區高速鐵路線路兩側各2000米范圍內放飛鳥類、飛行器或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條例》提出,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鐵路旅客、行包托運人信用管理制度,并實現跨地區、跨行業信用聯動獎懲機制。
住建部發布的《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正在征求意見。對于鋪天蓋地的虛假房源信息,《條例》也明確指出: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其網站發布住房租賃、銷售信息的,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有關負責人也表示,2016年雖然新發案件增幅放緩,但是大案仍然時有發生。” 4月25日,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處非辦”)主任楊玉柱在當天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政策宣傳座談會上如是向媒體介紹。
在今年全國兩會召開前夕,國務院新聞辦密集舉辦新聞發布會,多名部委一把手在兩會前率先面對記者,主動發聲。
對于未經許可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嚴控區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臨街玻璃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劉社說,據統計,截至2015年底,鄭州市電動車保有量已達350萬余輛,銷售商家數百家。在該《條例》列入鄭州市人大常委會2016年度立法計劃后,鄭州市政府進一步加強了《條例(草案)》的組織起草工作。
省市縣三級地方黨委作為本地區的領導核心,在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推動黨的奮斗目標的實現上居于關鍵位置。
記者張思楠報道:1月20日,江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標志著全面兩孩政策的配套規定在江西省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