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李先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承擔全責,要賠償他人4000多元。“買的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原以為保險公司會替我賠,沒想到營運損失保險公司竟說是間接損失,不賠償。”5月6日,鄭州市中原區法院根據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判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這也是鄭州首例用“新解釋”判決的交通事故案。
事故營運損失 保險公司不賠
今年1月4日,李先生在鄭州掉頭倒車時,與另一輛出租車碰撞,被警方認定承擔全部責任。
此后,因雙方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受損的出租車公司將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損失、營運損失、交通費、停車費、拆檢費、清障費等4300余元,其中營運損失1300多元。
針對起訴,李先生表示愿承擔拆檢費等相關費用,但對于營運損失,他認為應由保險公司代為承擔。
但保險公司辯稱,保單條款明確規定其只賠償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營運損失等屬于因事故導致的間接財產損失,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新司法解釋施行,保險也保間接損失
營運損失在不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賠償范圍呢?
對此,主審該案的法官李慧娟認為,保險公司認為不應承擔事故中的間接損失,主要是依據2006年保監會根據相關法規頒布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電、停產……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但最高院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照此規定,本案中的營運損失屬賠償范圍,按照法律規定,應由保險公司先行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保單屬于格式合同,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對其中的免責條款已盡到提示和明確告知義務,故保險公司仍應依法對營運損失等間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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