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訊(廣電全媒體記者 葉煜)開車難,停車更難。鄭州市民因不服交警開出的200元違章罰單,一紙訴狀將鄭州市交巡警十大隊告上法庭……昨日,這位車主和交巡警部門對簿公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違停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車主質疑,交巡警本可以處罰20元,而為何要處罰200元呢?處罰是否適當?
【事件回放】
突然查出7個違停罰單
“交巡警對事實認定不清,我妨礙別人通行了嗎?這樣處罰我,我不服。”孟先生說。近日,他就違章停車問題,和交巡警較上了勁兒。
原來,2012年11月2日,孟先生打算開車出門,在車內發現了一張黃色的交通違法通知單。詢問家人得知,11月1日,家人開車去緯一路辦事,將車臨時停放在人行道上,這張違法通知單,是家人在車前擋風玻璃雨刷下發現的。
11月14日,他拿著通知單去交巡警一大隊交罰款,去了以后,交巡警一大隊的工作人員通過系統,共查出孟先生名下的兩輛車一共有7個違停罰款單。
事后,孟先生覺得自己的罰單“吃”得有點冤,想弄明白交巡警如何認定是車主實施了違法行為?處罰200元是否適當?“這些罰款單中還有半年前的,過了那么久,我都不記得我是否去過這些地方”。
【質疑】
為啥不罰20元 總是罰200元
孟先生和交巡警爭論的焦點在于,孟先生的違法事實是否明確?交巡警為何不處罰20元,而要處罰200元?
孟先生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該規定指出“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根據此規定,機動車違停可以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那么,交巡警為何不處罰20元,而處罰200元呢?處罰是否適當?
對此,交巡警向其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但孟先生認為,交巡警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應該先警告司機,制止他們的行為,如果他們“拒絕駛離”,交巡警才能罰款。
【律師】
自由裁量 需考慮違法情節和性質
對于此事,河南豫和律師事務所田海康律師認為,對于違章停車,除非車主能夠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車輛沒有去過違停的地方,否則,車主應承擔相應責任。
而對于車輛違停是否妨礙了別的車輛、行人的通行?田海康解釋說,在道路上違章停車,或占用盲道,或占用人行道,都妨礙了公共交通,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車主應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違章停車,法律不可能事無巨細地羅列各種情形,再規定一個機械的處罰數額。如果交巡警以自由裁量條款處罰時,不能完全憑主觀恣意,要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
田海康律師也表示,交巡警在判斷某一違章行為的性質時肯定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如果應用得好的話,有利于執法的靈活性和有效性,應用得不好的話,就有可能導致權力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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