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全國至少有18個省(市、區)明確提出了“幸福社會”的概念。2011年的數據則顯示,已有100多個城市提出建設“幸福城市”。在2010年全國兩會上,溫家寶在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曾表示,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 衣食足而知榮辱,相比以往的GDP政績觀,政府將增進人民的幸福作為執政目標,無疑是種進步。但問題在于,“幸福”看不見摸不著,主觀性較強,很難量化評比。
政府所追求的幸福,應該是絕大多數人的幸福,而不是少數人尤其是少數特權者的幸福,如調查中提到的干部幸福感最高,這怕是特權帶來的幸福,是應該打破的。在追求幸福的過程中,不能以犧牲他人的正當權益為代價,不管是窮人還是富人,比如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搞非法強拆,搞“劫富濟貧”式的均貧富,都是不應該的。而以“木桶原理”觀照社會幸福,就是要照顧最短的那塊木板,只有讓窮人都能感到幸福,社會幸福才不會流失。
“幸福”是主觀感受,但實現標準是客觀的。把握好幸福的要義,要有一些關鍵詞。比如,要多些民主,讓民眾當家做主從制度上落實,讓民眾說“不”成為常態;要保障民眾的自由,要盡量杜絕堵截上訪、“跨省追捕”等惡性事件;要用法律給民眾撐起保護傘,比如,讓政府文件經過合法性審查、讓法律法規經過合憲性審查、讓法院的獨立審判得到保障等;還要讓社會更加公正,不患寡而患不公,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貧富差距難以避免,但這種差距不能是由特權造成、由先天注定的……這樣的關鍵詞還有很多。
總之,何謂公共生活中的“幸福”,不能由政府和專家說了算,單方面出臺個“幸福指數”就大功告成,而是要由民眾做主,否則就可能“被幸福”。幸福是建立在權利的基礎上,政府要為民眾增進幸福,先要把握公共生活中“幸福”的要義,對民主、自由、法治、公正等幾個關鍵詞進行量化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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