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多管齊下促透明執行
昨日,省高院開新聞發布會決定,將出臺三項措施,通過多方監督等方式,解決執行案中存在的“貓膩”,對消極執行和拖延執行等行為進行追責,對錯案執行人員實行終身追責。
昨天上午,省高院執行局和紀檢部門,為20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代表,頒發執行監督員、廉政監察員聘書。
據了解,執行監督員主要對執行工作措施是否公正、規范進行監督,對執行干警工作作風、廉潔自律以及職業道德等情況進行監督;廉政監察員主要對執行人員在紀律作風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提醒和告誡。
省高院執行局長宋海萍認為,執行難是由于社會誠信缺失、市場監管缺位、司法懲戒乏力造成的綜合性社會問題。為解決執行不規范問題,這次省法院還專門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執行行為的若干規定》,規定明確要求,要求執行人員執行公務,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交通、通訊工具等,不得要求當事人報銷任何費用。
要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執行法院超過六個月未執結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上一級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也可以裁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法院執行。執行人員消極執行、拖延執行或者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執行的,執行法院必須更換執行人員,并對原執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要求對在執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仍未執結的案件,實行提醒、督辦和黃牌警告制度。建立執行案件終身責任制,執行人員對所承辦案件的實體、程序、卷宗歸檔以及廉潔執法等方面終身負責,對造成錯案的執行人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記者 韓景瑋 實習生 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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