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始興縣七旬阿婆劉某晨起散步,不料誤入高速公路遭車碾壓身亡 ,肇事車輛至今未被偵破,劉某的丈夫張某于是將該路段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認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應當負擔七成以上的賠償責任。日前,始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中心應承擔20%的責任,賠償4萬余元。
阿婆遇車禍肇事車輛難尋
據張某訴稱,其妻子生前身體一向很好,除買菜煮飯,每日清早都風雨無阻沿家門前公路人行道散步到火車站站前廣場做健身操。事故當天,妻子忘戴近視鏡,因高度近視,加上當時霧大,在通往高速公路與通往火車站的交叉口處,誤判方向,走上高速公路,當發現自己迷路后,她跨越中間護欄折返,途中被車輛撞倒碾壓成肉塊狀。
而肇事車輛至今未找到。張某認為高速路入口處無任何禁止行人通過的標識,值班人員也未及時勸阻,因而該路段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存在嚴重過失,應當負擔七成以上的民事賠償責任。
高速路安保存瑕疵要擔責
始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道路安全法》第67條明確規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受害人劉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違反法律規定和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造成自身損害,其自身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6條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作為高速公路這種高度危險物的管理者,是否承擔責任關鍵是看是否采取了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
從本案查明的情況來看,其雖然設立了警示牌,但是在不是全封閉的自動發卡車道入口采取的安全措施只有攔路橫桿,而攔路橫桿與路邊隔離護欄有一米左右寬的空隙,行人可不受阻礙從此通過,受害人正是從該空隙中步行進入高速公路未被發現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的,證明其安全措施存在瑕疵,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酌定張某的合理損失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承擔20%的賠償責任。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高速公路
完善安全措施
可免責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2款規定:“依法不能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當事人請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76條的規定。”
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6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我國《道路安全法》第67條還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汪次安 曾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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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廣東省交通廳又重新發布統計情況,數據出現反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