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版居住證。來源:深圳晚報
在推出居住證制度11年后,《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不僅將原來的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法規,也是對深圳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提檔升級。
此舉令中國大城市的居住證制度再次受到關注。記者梳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州、深圳、武漢、成都、南京、佛山、東莞、西安、沈陽、杭州、哈爾濱等15座特大或超大城市的現行政策發現,這些城市均已提出積分落戶,戶籍改革在穩步推進。
申辦門檻:多地高于“國版”意見
上述15座城市對于居住證申請門檻標準不一,普遍要求提供居所和工作證明,少數地方還要求提供社保繳納記錄,其中深圳的規定最為嚴格。
“條例”指出,非深戶籍人員申領居住證應當同時符合兩大條件:在特區有合法穩定居所以及在特區有合法穩定職業。
根據深圳的解釋,所謂合法穩定居所,是指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連續居住滿12個月的;所謂合法穩定職業,是指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至申領居住證之日止,在特區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12個月或者申領居住證之日前二年內累計滿18個月。
要求申請人有穩定住所和工作同樣見于上海、杭州、西安等地規定中,但并不如深圳嚴格。如上海未對申請人連續居住時間加以限制;西安只要求申請3年有效期居住證的流動人口滿足有固定住所、穩定收入等條件。
看重申請人社保繳納情況的還有其他城市。《成都市居住證管理規定》要求,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人員可以申請發放居住證。在杭州申領《浙江省居住證》需要在市區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
雖然與上海、深圳同屬超大城市,天津市居住證的申辦條件卻比較簡單。《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只規定應當提供本市合法居所證明、在津就業的應當提交就業證明,沒有要求在當地繳納社保。
按照《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流動人口在居住地連續就業、經商6個月以上或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憑就業、經商等證明材料發給有效期最長為3年的居住證。廣東省境內的廣州、佛山、東莞均依照此條例執行。
如果對照國務院《居住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國版”意見更傾向于降低申辦門檻:除身份證明外,只要求申請人提供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未有更詳細說明。下一步,當“國版”意見落地后,地方是否會跟進修訂,值得進一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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