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政放權,政府可以向社會購買服務,與企業等機構合作。但從法治角度看,制裁性公權力是政府專有權力,無論如何不能讓渡。
近來,廣東、陜西、四川等地頻現交管部門將交通“電子眼”外包給企業建設經營,承包商從交通違章罰款中按比例提成的創新執法模式。以成都為例,“電子眼”外包后,承包商按照約定可以“單個合格證據成本”的名義分得違章罰款數額的39%,實際每年從交通違章罰款中獲得運營收入數千萬元。各地做法的共同之處在于:承包商承擔電子眼設備成本,而交管部門以返還一定比例的罰款提成為對價,從而實現對交通違法行為的高密度、高頻率電子監管(據新華社)。
面對各類交通違法行為猖獗,交管部門想方設法改進執法,加強監管,本無可厚非。然而,這種節省公共開支,借助企業財力強化監管的做法,看似政府與企業的“雙贏”,值得商榷。因為這種“公私合作”將作為公權力的行政處罰權,與企業的商業利益綁定在一起,實在讓人難以信服。
從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來看,交通行政處罰的本意在于糾正違法,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處罰本身只是手段而不是終極目的。一些地方交管部門存在“以罰代管”的傾向尚且受到詬病,何況將電子眼的設置權交給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可以想象,在高額收益的驅動下,企業可能密集設置電子眼執法,以獲得巨額的提成,行政處罰設置的目的完全變了味兒,逐利成為了最大驅動力,這就偏離了執法的正當目的。
更何況,行政處罰權作為制裁性的國家公權力,是不可讓渡的。簡政放權,政府可以向社會購買服務,與企業等機構合作。但從法治角度看,制裁性公權力是政府專有權力,無論如何不能讓渡。行政處罰權恰彰顯著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提供權威的技術保障,決不能摻雜個體的私利在其中,否則其真實性、公正性和權威性必將大打折扣,政府部門也存在不作為或怠于作為之嫌。
另外,企業從交通違章處罰中提成,利益如此可觀,交管部門的合作伙伴又是如何選定的呢?承包對象可否是個人呢?個人裝一個電子眼是否可以向交管部門要求提成?交管部門在這項業務發包的決定權問題上,形成了一個巨大的尋租空間。不論怎么運作,恐怕都難以避開公正性和執法正當性的質疑。
多年來,國家財政制度始終強調收支兩條線管理,罰沒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這些實施電子眼承包提成模式的省市直接將罰款提成給承包商,也明顯違反國家財政制度,當予以糾正。
與私利掛鉤的交通電子眼處罰會使人產生天然的反感和質疑,這種做法既與法律相左,也不符合情理,還是趕緊叫停為妙。(李洋 法律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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