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規定,適齡公民每人每年應義務種植3棵樹或完成相應勞動量的植樹綠化任務。逾期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責令繳納綠化費,可并處應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兩倍罰款。(10月18日《哈爾濱日報》)
從歷史成因來看,綠化費確有其一定的合理性。1982年,《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頒布,其中提到了收取綠化費的問題。但這個規定既不強制,也沒有形成“國標”,要求各省視情況而定。以此來看,收取綠化費其實是有法可依的。
但就綠化費而言,其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必要對此進行重新審視。按照現代行政理念,植樹造林與修建公路、鐵路、城市綠化帶、公共活動場所一樣,都屬于政府的公共服務范疇,換言之,植樹造林就是政府的責任。對公眾而言,其作為納稅人,在其各種納稅項目下,其實已經包括了對公共設施的費用,即綠化費已經涵蓋在其中了。
換言之,植樹是政府的責任而非公民的義務,那讓公民去植樹,就只能是鼓勵性的而不能是強制性的;而當公民納稅之后,再征收綠化費,就屬于重復征稅了。更何況,這種綠化費及其后續的綠化罰款,又用在何處?似乎沒多少地方是公開透明的,這般氛圍之下,更增添了公眾對綠化費滋生腐敗的懷疑。
退一步說,即便需要鼓勵公民植樹,在農村的人尚且好說,有地方可以種樹,但對身處城市的人來說呢?即便有心植樹,又哪來的外部條件?又去哪兒植樹呢?當植樹條件沒有營造好,當植樹的后續保護與維護工作沒有提及,只有義務植樹的要求及不植樹要繳納綠化費與綠化罰款,難免讓人將其聯系到亂收費。
就如同義務獻血如今已經演變成自愿獻血一樣,一些計劃經濟體系留下的“公民義務”,需要與時俱進了。而綠化費,是不是也該與時俱進取消呢?畢竟,按著現代行政理念,植樹已經不是公民義務,而是政府責任了。(楊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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