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名律師今上書全國人大
建議設立國家賠償追償機關,與冤假錯案相關的公檢法人員都應列為追償對象
法制晚報訊: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專門的國家賠償追償機關,或授權司法部設立專門國家追償賠償機關,負責國家賠償追償事宜。
本報曾獨家報道《9名律師上書人大常委會建議追償冤案責任人》,引起強烈反響。
今天上午,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高子程等16名律師再次就此問題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更深入的建議。
活動發起人,中國法律咨詢中心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謝炳光向《法制晚報》記者表示,我國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存在追償針對的對象范圍過小,追償的渠道不暢,追償義務機關的設置不科學等缺陷和問題。
檢察官、法官要對冤假錯案真正負起責任來。謝炳光表示,根據目前《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在刑事訴訟的鏈條中,只要不刑訊逼供、不受賄、不舞弊,錯案追償就涉及不到他們,這里很有弊病。
從河南趙作海案和浙江張輝案等冤假錯案來看,偵查階段警察的刑訊逼供是共同的特點,不管當事人亮出再多的傷痕,無論辯護人提出再多的抗議,“打出來”的證據在檢察院審查、法院的審理中都一路綠燈,“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導致了冤假錯案。
其次,目前占比例很少的追償也只能針對具體的責任人。
比如直接刑訊逼供的警察,但其實更多的情況是:這個警察是在直接上級的指令下,在其他同事的協助和配合下取得的非法證據。
那么該警察的警長、隊長、所長以及協助他的同事是否也應列入被追償的名單?
同樣,在檢察院和法院,除了審查、審理案件的直接檢察官、法官外,其直接領導是否要為沒有審慎履行職責而買一份單呢?
此外,當法院是賠償義務機關時,實際上該法院僅能向“自己的”工作人員即具體辦案的法官追償,而最初“打出”證據的警察和輕易放棄審查義務的檢察官很難被這時的賠償義務機關即法院來負責追償。畢竟公檢法分屬不同的機關。
同樣的道理,檢察機關在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時也存在幾乎不可能去公安機關找警察追償的情況。
一個錯案的形成,是一個“系列工程”,公檢法每個環節都是原因之一,追償中放過任何一個環節,都是不公平的。
上書建言
適時啟動冤假錯案倒查機制
謝炳光介紹,律師們此次上書主要有三點建議:
一是將刑事訴訟中不作為、不負責致使非法證據得以審核通過和采納的瀆職和玩忽職守的行為,增加為應當追償的情形,由此提升公檢法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并且真正形成相互監督的機制,防止冤假錯案發生。
二是不能僅追償于賠償義務機關的直接責任人,而要啟動冤假錯案的倒查機制,將刑事訴訟整個鏈條中公檢法各個環節中的直接責任人、起輔助作用的間接責任人、負有領導監督責任的部門領導人等均列為追償對象,并明確地將此規定以法律形式列明。
三是鑒于目前存在追償渠道不暢,追償義務機關、賠償決定機關設置不盡合理的問題,須建立專門國家賠償追償機關。
該機關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或者授權司法部設立,負責統籌、監督、實施國家賠償的追償事宜。
律師還建議,督促、監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系統內部對《國家賠償法》相關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向全社會公布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記者 梅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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