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嘉賓
楊建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最近,來自全國的240余名失獨父母代表進京,向國家衛計委表達“給予獨生子女死亡家庭國家行政補償”的訴求。之后,衛計委答復稱“沒有法律依據”。那么,從法律層面看,計生政策與失獨家庭之間究竟什么關系?
1、新京報:一般認為,計劃生育家庭為國家發展作出了貢獻,國家責無旁貸。你也曾表示“國家有責任救濟救助失獨群體”,那么,這個“國家責任”到底是什么?
楊建順:“國家責任”這個說法爭議性比較大,不同的歷史時期對它的定位也不相同。
19世紀末20世紀初之前是自由資本主義時代,按亞當·斯密的觀點,就是用“看不見的手”引導社會走向繁榮,即國家不插手,什么事情都是個人自己做。
后來產生了“社會國家”的概念。比較典型的如1917年的前蘇聯和1919年的德國魏瑪憲法,認為國家不僅要關心社會的發展,還必須保障個人能“像人一樣的生活”,這就是“社會國家”的理念。包括中國,都是從大的方面來定位“國家責任”。
2、新京報:就失獨問題來說,今天如何從法理上來界定“國家責任”?
楊建順:“國家責任”需要很多的制度作支撐來保障國民的生存權,這是行政法層面,也是一般意義上的“國家責任”。但作為法學家、制度分析家,還要著眼于具體的權利義務層面,“國家責任”需要有法律的支撐。
以前,失獨群體響應國家政策、立法的號召,雖然在政策上有相關的優待,但政策是不斷變化的,“國家責任”顯得非常籠統,但隨著《人口計劃生育法》的制定實施,相關的優待就要落實到制度上去,“國家責任”也應該比較實在。
不過,在這個問題上,“國家責任”更多的是“國家義務”。從給付行政方面講,國家義務有不少種類。憲法上有“物質幫助權”,即國家有物質幫助的責任,在公民年老、疾病、失去勞動能力時,有從國家、社會獲得幫助的權利,反過來就是國家的一種“義務”,但不是“國家責任”。
3、新京報:“國家責任”和“國家義務”的最大區別是什么?
楊建順:義務和責任是不同的,“責任”主要是承擔后果,不能泛化,不能作為義務來架構。
從法理上講,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反過來講,任何人都應從其合法的行為中獲利。當公民因為相應政策或遵守法律出現損失時,國家有義務去填補。責任是義務不履行才承擔的后果。所以,對失獨群體來說,國家應該給予相應的保障。
4、新京報:你曾說“計生政策與失獨并無必然聯系,是一種偶然結果。”但在很多人的眼中,如果沒有計生政策,就不會有后來的失獨,至少會大量減少失獨。從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看,計生政策和“失獨”到底是什么關系?
楊建順:在談到義務和責任時,有一個前提,必須有必然或相當的因果關系才能歸責。失獨不是計生政策的必然結果,有人說是計生政策導致了失獨,其實計生政策和孩子去世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我一直強調,在國家救助上,應該對失獨群體進行傾斜,為什么要傾斜?原因有二:一,二者雖然不是相當的因果關系,但還是有一定的關系;二,從行政法法理上講,“有權利的行使”或者“有侵害”就要有救濟。
如果是公權力要求公民計劃生育,那國家就應該有救濟,事實上我國長期以來都是有補助措施的,從法理上講都已經解決了,只是現實中這種補助隨著社會的發展顯得偏低。
現在出現失獨情況,這就涉及“有侵害就有救濟”。但是不是國家真正侵害了,是國家奪去了孩子的生命嗎?這個還不能畫等號。
雖然國家沒有侵害,但已經形成了這樣的一種結果,那國家就要承擔責任,這就是行政法上的“結果責任”的原則,與公民權利的行使無關,只要有結果,國家就要承擔責任。
父母不幸失去一個孩子,如果還有其他孩子,痛苦可能會弱一些,如果是獨生孩子,痛苦會更強烈,因為沒有“替補”,“沒有替補”是政策導致的結果,而“失獨”(孩子死亡本身)和政策無關,二者要區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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