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產假有望達到14周,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參加生育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昨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新規就職業女性與生育的權益進行了細化和規范。
現行的1988年版《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性產假為90天,而根據國際慣例,女性產假在許多國家均為14周。《征求意見稿》提出,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兩周;難產的,增加產假兩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兩周。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兩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新規中所指的流產包括人工流產。
針對部分女職工生育過程中報銷困難的現狀,《征求意見稿》提出,困難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夏學鑾昨日表示,部分發達國家女性生育所需的費用全部由國家財政負擔,此次發布《征求意見稿》延長了產假時間,體現了我國這方面逐步與國際接軌,這項規定十分有利于對女性職工生育權益的保護。
事實上,截至目前,由于生育險不是企業強制繳納的險種,長久以來,能享受生育險的女職工并不多。全國總工會2009年在2110家企業調查顯示,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僅占28.3%;在參加調查的71491名女職工中,僅有10.6%的人表示企業為其交納了生育保險費。不僅如此,全總在部分非公企業調查顯示,女職工產前檢查費不能報銷的達59%;生育醫療費用不能報銷的占47.9%;產假期間不能領到生育津貼的有31.6%。
據了解,現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1988年發布的,此前全國政協委員、全總副主席、書記處書記張世平曾公開表示,這個規定有一些內容和現實不相符,在執行中難以遵循,有待更新或需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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