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任某與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顯過錯,結合婚姻法財產處理照顧女方的原則,酌定任某分得40%的財產,高某分得60%的財產。
用人單位不得因懷孕辭退女職工;用人單位未為女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的,應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在“三八國際婦女節”來臨前,鄭州市中院對外發布了5起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件。
據法官介紹,去年全市法院共審理侵害婦女權益刑事案件300余起,依法追究500余人刑事責任;共受理涉婦女權益的各類民事案件1萬余件。全市法院共為涉訴婦女減緩免訴訟費10萬余元,針對一些涉及婦女權益的特殊“執行難”案件,依法實施司法救助,向特困女當事人發放司法救助金2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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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用人單位不得因懷孕辭退女職工
案情 2011年10月,王女士進入一家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該公司為王女士辦理了社會保險。2013年1月,該公司以王女士懷孕期間違反公司紀律為由將其辭退。王女士申請勞動仲裁,仲裁部門裁決這家公司向王女士支付雙倍工資1.98萬元,并恢復勞動關系。公司不服告到法院。
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得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嚴重違反勞動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除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本案中,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期間以其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證據不足,故王女士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應予支持。遂判決:一、這家公司于判決十日內支付王女士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98萬元,并恢復勞動關系。
宣判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訴。鄭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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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沒給職工辦生育險,應支付生育醫療費和津貼
案情 2011年3月,張女士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某公司未為張女士辦理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2012年6月公司口頭辭退張女士并停發其工資。2012年7月,張女士產子,花費生育醫療費。張女士多次找公司主張權利未果,于2012年12月28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生育醫療費及生育津貼。仲裁部門裁決未支持張女士的請求,張女士不服告到法院。
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未為張女士辦理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致使張女士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對其損失應予賠償,并應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支付生育津貼。故判決:某公司向張女士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5萬元、經濟賠償金4500元、生育醫療費損失7200元及生育津貼45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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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男方想要回婚前彩禮,法院不支持
案情張某經人介紹于2013年與李女士相識戀愛,2014年登記結婚,登記前張某向李女士家支付彩禮。同年4月雙方辦理結婚儀式。后因瑣事李女士回娘家居住雙方分居,分居期間李女士流產。2014年7月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并要求李女士退還彩禮。
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從相識到戀愛再到結婚時間較短,現張某起訴離婚,李女士同意離婚,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判決雙方離婚。雖然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但張某主張李女士返還彩禮,不符合法律規定中的應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故對張某要求返還彩禮不予支持。遂判決準予張某與李女士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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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男方婚內有過錯,財產應少分
案情任某與高女士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內共同財產有房屋一套、小轎車一輛。任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關系,并生育有一男孩。任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钡谒氖鶙l:“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任某與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顯過錯,結合婚姻法財產處理照顧女方的原則,酌定任某分得40%的財產,高某分得60%的財產。遂判決:一、準予任某與高女士離婚;二、東風路房產歸高女士所有,高女士支付任某12萬元;三、車輛歸任某所有,任某支付高女士2.1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