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通過專有賬戶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應提交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托管憑證原件;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自行劃轉交易解散資金的,應提交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原件。
二手房買賣流程是指房屋所有權人通過買賣、交換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轉移給他人的過程。
二手房買賣又稱存量房買賣,是買方通過交付房款,賣方將房屋交付給買家,并辦理過戶登記的過程。辦理二手房交易需要準備很多材料:
提交材料
1.登記申請書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4.網上簽約的當地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原件;
5.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通過專有賬戶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應提交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托管憑證原件;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自行劃轉交易解散資金的,應提交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聲明原件;
6.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原件;
7.房屋所有權證上的房屋登記表、房屋平面圖將產權人名字遮蓋復議買方人數+1份;
8.其他資料:
(1)住宅類房屋買賣的,還需提供購房資格審核時申報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結婚證明、戶籍證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產已購共有住房轉移的,還應提交《在京中央單位已購公房變更通知單》原件;
(3)已購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出售,確需出售的,需提交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的證明原件;滿五年出售的,需提交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部門開具的放棄回購權的證明;
(4)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證明;
(5)標準價、優惠價提交補交房價款證明或滿65年工齡的證明原件;
(6)國有土地使用證(整宗房產的);
(7)整宗劃撥用地或者整棟樓房占用劃撥土地的,提供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
(8)商業配套設施轉讓的,還應提交按規劃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諾原件;
身份證明
1.本市居民:二代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2.外省市居民:二代居民身份證,未成年人申請房屋登記可提供戶口簿;
3.軍人:二代居民身份證。或軍官證,或文職干部證,或士兵證,或學員證,或軍官退休證,或文職干部退休證,或離休干部榮譽證;
4.港澳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居民身份證;
5.臺灣同胞:臺灣同胞來往大陸通行證、旅行證或經確認的居民身份證明;
6.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國外長期居留身份證件;
7.外籍人士:經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或護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國的居留證件(無外國人居留證件的,提交中國公證機構共證的護照中文譯本原件);
8.境內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沒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可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
9.境外法人、其他組織:經公證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業登記證,或注冊證書,或批準該法人、其他組織成立的文件及有關部門核發的該境外機構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司注冊文件在注冊地公證后需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認證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驗原件。
委托證明
1.委托代理人登記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身份證明、受托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中記載的委托事項、權限應明確;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可不再核對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2.轉讓為自然人的,委托書應公證;
3.境外法人、其他組織、個人的委托書、有關登記材料應公證。香港出具的公證書,應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臺灣出具的公證書應由中國公證員協會或者北京市公證員協會確認;外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有關登記材料應當公證。在外國公證的證明文件,需要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與中國沒有外交關系的國家,由該國和中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中國使、領館認證;
4.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提交監護人身份證明、被監護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未成年人)、證明法定監護關系的戶口簿,或者其它能夠證明監護關系的法律文件;
5.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由監護人出具的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原件;
6.當事人約定合同經公證生效的,應當提交有關合同的公證文書原件;
7.登記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應同時提交經公證的中文譯本原件;
8.出賣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房屋開發經營企業出賣商品房,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