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出針后李星兒手臂留下了傷口。新快報記者 張國鋒/攝
李星兒與媽媽蔣女士牽手走出法院。 新快報記者 張國鋒/攝
案件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審,證據不足一審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自閉癥患兒不聽話,老師就用針扎他并把針留在體內?這起轟動一時的案件,繼一審法院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后,二審昨日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昨日上訴方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朱某某、深圳市元平特殊教育學校(下稱元平學校)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李星兒(化名)及其母親精神損害賠償、侵犯人身權利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合計85萬多元,并且要求法醫到庭質證,請求重新異地對李星兒的傷情作出司法鑒定。
事件回顧
看病發現
手臂竟有斷針
據蔣女士描述,兒子李星兒患有自閉癥,2005年,李星兒的父親將其送往元平學校上學。2007年,由于放不下兒子,她辭去工作回到深圳,在元平學校旁一所普通學校找了份工作,白天教書,晚上便陪兒子,“從那之后不久,孩子身體每況愈下,出現了不明原因的血尿,而且越來越嚴重,我再次辭去工作,帶著兒子到處尋醫都查不出病因,直到2012年2月。”
2012年2月,四處尋醫未果的蔣女士帶兒子去深圳市中醫院治療。“醫生在給我兒子按摩時,意外發現他左手臂里有異物凸起。拍X光片結果發現手臂里面竟然有一根縫衣針。”蔣女士說,2月20日至2月27日,深圳福田醫院醫生通過手術將李星兒左手肘關節位置的縫衣針取出,由于縫衣針在其體內已有一段時間,縫衣針銹跡斑斑,斷成兩截。
讓人意外的是,李星兒告訴母親,兇手是元平學校的朱老師,并且說出了事發時間,即2007年2月28日晚上。蔣女士告訴記者,2005年9月進入元平學校之后,李星兒只是一個自閉癥兒童,身體狀況良好。2007年1月學期末,李星兒弄爛了食堂的裝飾牌,生活老師朱老師對李星兒進行體罰,蔣女士為此向學校投訴朱老師,并要求換生活老師,但學校沒有調換。蔣女士懷疑,正是此事導致了對方的報復。
一審判決
現有證據難證老師有罪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為證明其被被告朱某某在元平學校學習期間扎針令李星兒受傷的事實,提供了相關的書面證人證言及醫院就醫期間的病歷資料,法院亦依職權前往公安機關調取了相關詢問筆錄等證據,但這些證據僅能證明原告的左肘被插入縫衣針的損害結果,有血尿、泌尿系統感染、高燒等病癥,但無法證明具體的侵權人、侵權時間、侵權地點等基本侵權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推定具體的侵權事實。原告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佐證,法院無法根據現有證據認定原告主張的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原告關于對縫衣針在體內五年與血尿及自閉癥加重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的申請,因該鑒定意見不影響本案的實體處理,故在本案中未予同意其申請。
最后一審法院駁回原告李星兒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現場
同意調解但雙方談不攏
在昨日的庭審現場,兩名被上訴人并未到場應訴,僅元平學校委托了代理人出庭應訴。面對李星兒及其母親蔣女士的上訴請求,被上訴方表示,希望法院能夠維持原審判決,沒有別的意見。
蔣女士表示,原審法院存在漏查事實的情況。她說,在一審調查過程中,被上訴人朱某某和元平學校的供詞與其他證人的證言有出入,請求法官批準對朱某某和李星兒進行測謊。隨后,法官向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詢問李星兒在2006年至2007年所住宿舍號、朱某某是否其生活老師、何時離職、以何理由離職等幾個問題。被上訴人一方表示需要時間查詢,將在庭后以書面形式回復。
最后,法官詢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雙方表示同意。但被上訴方表示,實際上,庭前和庭審過程中被上訴方一直積極尋求調解,但由于雙方提出的數額差距太大,因此無法達成共識,并在昨日庭審現場再次表示希望上訴方能夠接受其出于人道主義的救助金,但被蔣女士當場拒絕。“我不接受人道主義救助,我只要求賠償。”蔣女士說。
隨后法官單獨與雙方分別進行了閉庭調解,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新快報記者 張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