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譚永志等37名被告人拐賣婦女、兒童及收買被拐賣兒童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主犯譚永志一審被判處死刑,15名收買人也獲刑。
該案曾被公安部列為全國“打拐”專項行動掛牌督辦案件,為近幾年來河南省涉案人員最多,被拐賣兒童數量最大的一起拐賣婦女、兒童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譚永志等37名被告人自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間,先后從越南、云南省文山州向河南省、河北省、山東省等地販賣婦女、兒童及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共計26起30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譚永志、黃玉琴等22名被告人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張建霞等15名被告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提請懲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譚永志等被告人為獲取非法利益,以出賣為目的,與同案人王國英等人勾結,實施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并形成了相對穩定、分工明確的買賣婦女、兒童團伙,極大地損害了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嚴重侵犯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及人格尊嚴,破壞家庭和諧及社會穩定,影響惡劣,依法應予嚴懲,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判處主犯譚永志死刑;判處黃玉琴、吳小堂等8名主犯無期徒刑及10~15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張建霞等收買被拐賣兒童的15名被告人,因身體、年齡等原因不能生育,其本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合法收養手續,但張建霞等人法律意識淡漠,非法收買被拐賣兒童,其收買行為刺激了拐賣行為的發生,給被拐賣兒童的家庭帶來巨大災難。因此,為震懾、教育收買者,對張建霞等15名收買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分別判處拘役2個月等刑事處罰。(記者 謝建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