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奸殺女同學 因犯罪情節惡劣被判無期
(原標題:高中男生奸殺16歲女同學 因犯罪情節惡劣被判無期徒刑|重案)
新京報快訊2016年5月19日晚上,16歲的女生小姚在昌平某外語學校的教室內被人掐死。案發后,小姚的同學王某歸案。今天(6月2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數罪并罰判處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5月19日21時許,在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東坨村滿白路某外國語學校教學樓六樓東側辦公室內,強行與時年16歲的被害人姚某發生性關系,因害怕姚某告發,遂扼壓姚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王某作案后逃離現場,自殺未遂,于2016年5月20日撥打“110”報警電話投案,后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惡劣,后果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且應對其數罪并罰。
被告人王某實施強奸犯罪、故意殺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后,其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但考慮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王某到案后不如實供述強奸犯罪事實,其所犯強奸罪,不能認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對被告人王某所犯強奸罪,酌予從重處罰。
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6歲高一女生遭同學強奸后被殺害 被告拒不認罪
自稱發生性關系后害怕被告發殺人
據了解,姚淑與王恒均為北京昌平新東方外國語學校高一年級學生。2016年元旦,擔任學校晚會主持人的姚淑引起了王恒的注意。王恒被姚淑的美麗吸引,晚會結束后,17歲的王恒向同學要了姚淑的微信,并加為好友。次月,王恒向姚淑表達了愛意,但姚淑以學習為由拒絕。
熟悉案情的人士介紹,王恒自稱案發當晚,在教室內,兩人發生性關系,后姚淑反悔,稱要將此事告知老師,害怕遭告發的王恒,用手勒住姚淑頸部致其死亡。之后,王恒將姚淑拖至中間的教室,拿走其手機,翻墻逃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