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3 08:35:00 來源:大河網-河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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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患者在尉氏縣第二人民醫院接受微創膽切除手術,術后痛苦不堪,四處求醫無果,絕望中曾寫下遺書。近200天后,在一家醫院檢查治療時,終于找到了“病因”——上次手術時醫生用的夾子還留在患者體內。經再次手術,夾子被取出。但圍繞醫療事故損害精神賠償問題,患者與醫院意見不一。這起醫患糾紛的背后,折射出當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制度在現實中所面臨的尷尬。
患者身心俱損,醫院認為其索賠過高
2013年底,尉氏縣洧川鎮教師張紅立向記者反映,他在尉氏縣第二人民醫院接受微創膽切除手術后,竟然遭了一場“大難”。
因患膽結石,張紅立到尉氏縣第二人民醫院就診,在醫生的建議下,他于2013年3月16日在該院做了微創膽切除手術。術后感到身體不適,一直嘔吐,痛苦萬分,醫生說是術后反應。持續一段日子,病痛仍無緩解跡象,于是他就到鄭州幾個大醫院進行檢查治療,雖然吃了很多藥也不見好轉,體重也由90公斤降到60公斤。那些日子,張紅立絕望了,他想到了死,還寫下了遺書。
2013年9月10日,親屬把張紅立送到了開封市淮河醫院住院治療。3天后,專家們經過反復會診后發現,張紅立腹腔內膽管上有一個金屬物。幾天后,經過再次手術,遺留在他腹腔膽管上的金屬夾子被取出。至此,這個讓張紅立痛苦萬分的金屬夾子,
已經在他的體內“工作”了近200天時間。
此后,張紅立多次與尉氏縣第二人民醫院交涉,要求院方給予賠償,但院方認為夾子留在人身體內,不算什么大不了的事,對賠償的事情態度消極。無奈,張紅立只好向信訪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反映,以求討個公道。
2013年12月25日,記者就張紅立反映的問題,采訪了尉氏縣第二人民醫院院長安玉平。
安玉平說,留在張紅立體內的是手術中止血用的夾子,這個夾子留在患者腹腔壁上,沒有及時取出,醫院確有責任。院方與張紅立協商醫療補償問題,他要求補償60萬元。因雙方差距太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當記者問及此事是否進行醫療事故認
定時,安玉平和在場的尉氏縣衛生局副局長張健均表示,沒有進行醫療事故認定。
精神賠償,彈性空間有多大?
在采訪這起醫療事故糾紛中,記者發現,醫院方面表示愿意走法律渠道解決此事,但患者一方并不愿意通過訴訟的途徑來維護權益,且在醫療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上,患者和醫院在賠償額度上相去甚遠。而這種情況,在醫療事故糾紛處理中頗為多見。
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元修說,在醫療事故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上,的確存在很多空白和誤區。一方面,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精神撫慰金按
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不超過3年”。但由于患者不信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不愿意通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來解決問題。尤其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系2002年開始施行,這么多年來未經修訂,已不適用目前醫患糾紛的處理。目前,醫療事故糾紛處理,主要引用的是侵權責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條款,但很多患者對此并不了解,在認識上存在很多誤區。由此,對“打官司”這條處理途徑敬而遠之。
謝元修認為,醫療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在司法實踐中的“彈性”空間很大。
醫療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應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各個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職工和居民收入平均水平也不同,相應的賠償標準各地也不一樣。但是在一般情況下,也有一個大致的標準,比如參照造成死亡或傷殘的賠償標準,精神撫慰金數額在司法實踐中是有一個常規標準的。
但就某一起醫療事故本身而言,“變數”卻很多。院方有無過錯、過錯責任大小以及其經濟賠償能力,都是法官在裁量時應考慮的方面,受害方有無過錯、受侵害的程度等方面,也是要考慮進去的因素。到目前為止,在醫療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認定方面,并沒有一個量化、細化的操作標準,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彈性”空間很大。
有法律界人士呼吁:應改進醫患糾紛的處理機制,對醫療事故精神損害賠償做出更透明、更易于操作的制度設計,讓醫患雙方都能接受和信任,這樣有利于促進醫患關系的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