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31 10:11:00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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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村鎮銀行呈現出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態勢,并已成為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一支新生力量。同時,民間資本的進駐,在有效化解法人銀行經營風險、優化股權結構、健全治理機制和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至2011年末,廣東成功組建村鎮銀行20家,村鎮銀行對基層小微企業及‘三農’的支持力度不斷加大,積極引入民營資金進入金融領域,獲得各界好評。”廣東銀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記者了解到,村鎮銀行成立以來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已經成為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一支新生力量。
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末,全國已開業村鎮銀行資產總額3190億元,其中貸款余額1782億元,農戶貸款余額600億元,小企業貸款余額841億元,兩者合計占比81%。各項監管指標總體較好,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達到28.6%,貸款撥備率1.75%,流動性比率68.9%,杠桿率15.5%。
民間資本進駐給銀行業競爭創新帶來活力
鼓勵引導更多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是金融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遵循依法合規、科學審慎、公平公正、同等待遇的原則,相關管理部門始終積極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村鎮銀行。
今年5月,銀監會專門出臺《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發起設立或增資擴股,將村鎮銀行主發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為15%,并明確在村鎮銀行進入可持續發展階段后,主發起行可以與其他股東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務、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則調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末,在村鎮銀行477億元股本構成中,民營資本直接和間接持股比例約達74%,持股金額比去年末增加82億元,不少民資控股的銀行機構成為村鎮銀行的主發起行。
“至2011年末,廣東19家村鎮銀行累計吸引158家民營企業和49名自然人投資入股,投資金額分別達到16.9億元和1.8億元,民營企業投資額在村鎮銀行注冊資本總額中的占比達到55.3%,成為投資組建村鎮銀行的主力軍。”廣東銀監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民間資本的進駐,在有效化解法人銀行經營風險、優化股權結構、健全治理機制和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遼寧銀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該負責人認為,民間資本的進駐進一步打破了國有資本的壟斷地位,并在服務、管理、技術管理等方面產生“鯰魚效應”,給轄區銀行業競爭和創新帶來活力。
據了解,在鞍山、營口、錦州、丹東、葫蘆島五地,民間資本在中小法人機構的入股比例分別為:城商行70.8%、農信社100%、農商行92.72%、村鎮銀行70.07%。
“但戰略短視、后續能力不足、關聯交易風險等短板因素仍然制約民間資本運作,須引起關注。”遼寧銀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新生力量
“三農”和小微企業金融因其高成本、高風險而成為中國經濟發展中的難題和熱點問題,作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為小微企業和“三農”增加了新的融資渠道。
在村鎮銀行組建環節,銀監會堅持面向“三農”、數量服從質量、重點布局中西部縣域的原則,擇優選擇主發起行,合理把握組建數量和節奏。截至今年9月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799家,其中中西部地區481家,占比60%;今年前9個月,銀監會共核準18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設立187家村鎮銀行的規劃,其中75%在中西部地區。
按照“立足縣域、支農支小”的市場定位,村鎮銀行的絕大部分信貸資金用于支持縣域“三農”及中小企業的發展。
記者從北京銀監局了解到,截至2011年11月末,轄內村鎮銀行累計發放貸款40.50億元,其中農戶和縣域居民個人貸款平均占比達到40%,縣域中小企業貸款平均占比達到60%。
“19家村鎮銀行開業以來累計發放小企業貸款29.89億元,戶均小企業貸款余額1083.08萬元;累計發放農戶貸款9.6億元,戶均農戶貸款余額158.44萬元,投向‘三農’和小企業的資金占比達到55.80%,成為當地支持中小企業與‘三農’的新生力量。”廣東銀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在加大信貸總量投入的同時,各地村鎮銀行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客戶差異化金融需求。如針對“三農”金融服務需求的季節性、周期性以及“短、頻、快、小”等特點,常寧珠江、桃江建信等村鎮銀行結合當地產業特色,推出了糧食收購、油茶林產業貸款、農戶聯保和小額信用貸款、創業貸款等20余款“支農支小”信貸產品。
部分村鎮銀行還加強信貸客戶“軟信息”收集整理,逐步建立完善信貸檔案,根據客戶還款情況和信用記錄,提高信用額度,簡化審批手續,縮短放貸時間。村鎮銀行的信貸客戶已從普通農戶、小微企業逐步向規模農戶、農業產業化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拓展,信貸支持領域也從生產經營向流通環節等快速延伸。
村鎮銀行風險管理能力進一步增強
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末,全國已開業村鎮銀行,不良貸款率0.2%,撥備覆蓋率860.6%,貸款撥備率1.75%,村鎮銀行實現穩健發展,風險管理和風險抵御能力進一步增強。
出于防范風險及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等因素考慮,《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村鎮銀行應采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總額的20%。
曾有一些業內人士質疑這一規定的必要性,認為硬性要求由銀行做大股東有可能制約村鎮銀行的發展。但總體來看,這些措施為村鎮銀行未來的運作奠定了良好的資本來源結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大股東,也為初創的村鎮銀行帶來了必備的專業理念和成熟的經營機制。
“對村鎮銀行主發起人的審慎要求并非針對民資,而是在沒有存款保險制度情況下,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措施。”銀監會有關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