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泄密中標信息 潘石屹或遭港交所調查
“遠大中國(2789.HK)的來函已經收悉,本所將進一步了解此事,再考慮是否需要采取任何監管行動。”香港聯交所近日就潘石屹提前泄露上市公司中標事宜回復道。此前,SOHO中國(0410.HK)董事局主席潘石屹多次在其微博中提前泄露A、H上市公司中標信息,引發了投資者的極度不滿,甚至有20名股民聯名致信中國證監會,要求徹查潘石屹的泄密行為。
潘石屹再踩信披紅線
12月25日收盤,潘石屹轉發SOHO中國官方的微博稱“在剛剛結束的光華路SOHO2外門窗及幕墻工程定標會上,共有沈陽遠大,北京江河,深圳方大,武漢凌云,上海美特,中山盛興,珠海興業7家公司前來投標,他們都是中國一流的幕墻廠家。恭喜沈陽遠大成功中標!”沈陽遠大旗下公司遠大中國在港交所上市,遠大中國還沒有來得及披露中標信息,潘石屹就提前代勞了,這引發了股民的不滿,將其告到了香港聯交所。
潘石屹提前泄露上市公司信息,遠大中國并非第一例。2012年10月23日下午,潘石屹微博發布江河幕墻中標上海SOHO項目,令該公司股價8分鐘內飆升1.82%;12月6日,潘石屹微博又轉發杭蕭鋼構中標信息,令該公司股價大漲6%。此舉令不滿情緒不斷發酵,直至遠大中國事件再次爆發。12月27日,20名內地股民寫了《致證監會的一封信》欲聯名向中國證監會舉報SOHO中國董事長潘石屹,討伐其微博發表的不當言論。
“微博門”折射監管漏洞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應該披露臨時報告。雖然對于多少金額應該披露并沒有量化標準,但是潘石屹的做法明顯地影響到了公司股價。
“首先,它誤導了投資者,其發布的相關中標信息語焉不詳,比如具體金額和時間沒做說明,加上A股又喜歡炒作這些消息,所以會對股民產生誤導,從而使得股價異動;其次潘石屹首次發生這種事情時,學術界、金融界或者是媒體界已經對其進行質疑,潘不但沒有反思自己的這種行為,反而再三挑戰監管底線。”上海師范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黃建中表示。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若劍律師認為,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向單個或部分投資者透露或泄漏,就潘石屹提前泄露杭蕭鋼構和江河幕墻的中標信息來看,雖然潘石屹不屬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人,但其作為與其有經營關系的第三方,也有對此信息保密的義務和責任。
自媒體時代的監管難題
潘石屹微博的只言片語,能令上市公司的股價瞬間飆升,且屢試不爽,著實讓人質疑。其實“微博門”并不止潘石屹,隨著網絡媒體的越來越發達,類似名人微博影響股價的事件層出不窮。比如2011年底,魯班軟件楊寶明質疑廣聯達造假的口水戰,“史玉柱”通過微博力挺民生銀行,廣藥集團總經理兼白云山A董事長李楚源通過微博提前發布公司重組獲批消息以及皇明太陽能黃鳴微博舉報同行日出東方等等。雖然其中有些并不涉及信批,但都對證券市場造成擾亂。
“立法中關于信息知情人規定的范圍還可以更廣一些,例如我國《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只包括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建議應該拓寬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的范圍,例如將與上市公司進行交易的相對方及其股東、董事、管理層和工作人員列入到知情人的范圍,這樣才能對潘石屹等人的行為進行規范”,陳若劍律師表示,他認為監管部門應該對潘石屹等人的行為采取法律行動。
“潘不單純是個案問題,而是一個具有典型意義的證券監管新課題:微博確實要納入證監會監管范疇。只要可能對股價造成影響的信息,證監會都應該有相應監管辦法;而上市公司高管,更應該謹慎發布這些信息。建議上市公司參與特別重大項目投標結果公布前,應申請臨時停牌。”黃建中表示,他認為,無論合同金額大小,潘石屹微博信批的是股價敏感信息,即構成重大事件,證監會必須施以重拳,以防止這種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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