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債申請需附征信記錄
中國證券報記者22日獲悉,國家發改委日前下發通知要求,今后各地發改部門向發改委轉報企業發債申請前,需向征信服務機構調取申請發債企業的征信記錄或信用報告,并將相關材料轉報發改委。已向發改委轉報發債申請但尚未核準的,需及時補報征信記錄。發改委有關人士表示,此次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加強企業發債過程中的信用建設,旨在進一步防范企業債券市場風險,切實加強發債企業信用建設,加快建立誠信企業守信受益、失信企業得到懲戒的良好機制。
該人士表示,收到征信記錄之后,發改委要從中審核申報企業的銀行信貸記錄,以此作為發改委審核企業發債申請的重要參考資料。由于征信記錄提取較為簡單,因此不會增加企業債的審核時間。
通知稱,調取信用記錄的服務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規范運行的征信服務機構。目前我國征信服務機構可以做到對企業信貸信用記錄的較充分采集,為審核企業發債提供了重要參信息參考,但僅掌握和分析這些信息尚不能滿足債券審核需要。因此,通知要求各級發改部門在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應加快對企業各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盡快形成較為完善的信息采集制度。
通知要求,加強對主承銷商征信記錄的調用和分析,逐步建立申請發債企業及保薦人綜合信用承諾制度。主承銷商在企業債券發行中承擔重要作用,其信用狀況可作為企業債券發行核準的參考指標。為此,發改委將加強對債券主承銷商信用記錄的調用,通過定期調用券商的最新信用記錄信息,及時掌握債券主承銷商信用狀況,強化對主承銷商履行職責的信用水平和能力分析。
此外,通知明確,申請發債前,發行人、各中介機構等利益相關方要分別簽署信用承諾書,承諾遵守法律法規、規范性要求和發債約定,規范與債權人利益有關的各項行為,承諾如有違規將自愿接受懲戒。各級發改部門要加快研究建立債券發行中的綜合信用承諾制度,加快推進發債企業和市場中介機構的信用建設。
2011年以來,發改委先后下發通知,加強企業債券存續期監管、開展企業債運行情況檢查及償債風險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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