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保監會等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簡稱“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股份回購有關規定的建議。經國務院批準,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就修正案草案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了股份公司為減少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以及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等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并對公司決策程序和回購股份處理作出了規定。實踐中,一些上市公司依法開展了相應的股份回購活動,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總體而言,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股份回購情形的范圍較窄,決策程序不夠簡便,缺乏庫存股制度,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不高,股份回購制度的應有功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為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充分發揮股份回購制度在優化資本結構、穩定公司控制權、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建立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為公司回購股份提供比較充分的法律依據,修正案草案對《公司法》股份回購的規定作出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包括用于員工持股計劃,上市公司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的發行用于股權轉換的,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二是完善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簡化公司因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上市公司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發行用于股權轉換,以及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等情形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三是建立庫存股制度,明確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購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庫存方式持有。
中國證監會最新發布的《2018基金募集申請公示表》顯示,目前正在申請“準生證”的養老目標基金達45只,涉及29家基金公司。其中,10只產品屬于目標風險策略型產品,其余是目標日期類產品。
記者8日從證監會網站獲悉,近日,證監會分別召開黨委會和主席辦公會,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經濟形勢分析和各項工作部署的要求。
7月20日,中國證監會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據媒體報道,繼證監會6月1日公示首批資本市場“老賴”名單后,7月2日晚間又發布第二批“老賴”名單,其中包括“黑嘴”廖英強、“牛散”朱康軍等。
繼6月1日證監會公示首批31名資本市場“老賴”名單后,昨日晚間,證監會發布第二批資本市場“老賴”名單。共有46人上榜,均為不繳納證監會行政處罰罰沒款當事人。
近一時期,證監會和交易所在線索處理和市場監控中發現,一批曾因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老鼠倉”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受過查處的不法人員,再次現身市場,觸碰法律底線,恣意實施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14日當晚,證監會還披露了對小米發行CDR的書面反饋意見,涉及規范性問題、信息披露問題、其他問題三個層面,包括了84個具體問題,涉及是否存在同業競爭、小米治理、生態鏈企業情況、金融和類金融業務、股權激勵、關聯交易等關鍵內容。
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于6月11日召開了第六次執法合作工作會議,通報兩地近期執法工作進展情況,并就進一步強化執法合作機制進行了深入探討。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一系列規則,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這一系列制度的發布,為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做好了制度安排,有助于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健全資本市場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投融資功能。
6月6日深夜,證監會正式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同時發布了另外8個配套規則。這意味著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可以開始申請試點境內發行上市。
證監會6日發布《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九份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這意味著,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將啟動。證監會強調,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
近年來,證監會積極倡導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引導上市公司更加注重投資者回報,強化股東回報機制,對長期不分紅的上市公司持續強化監管,推動上市公司不斷提高現金分紅水平
5月21日晚間,證監會官網披露,證監會傳達學習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證監會表示將借鑒國際經驗,研究發展碳排放權期貨等商品期貨新品種,探索利用市場化機制助力大氣污染治理和應對氣候變化。
記者17日從證監會獲悉,截至2017年底,公募基金行業累計分紅1.71萬億元,其中偏股型基金年化收益率平均為16.5%,超過同期上證綜指平均漲幅8.8個百分點。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經國務院批準,證監會正式發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資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