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行再發窩案 分理處職員挪用3000萬安徽開礦
農業銀行再發窩案。
日前,江蘇省建湖縣法院開庭審理了農行建湖湖中分理處多名員工涉嫌職務犯罪、票據詐騙等罪名的案件,涉案金額3000多萬元。作案者包括分理處員工張俊豪、洪文生等人,以及非銀行工作人員徐海魂。
據悉,涉案人員挪用此筆資金,是企圖以個人名義到安徽某地開礦。
目前法院對此案尚未宣判。當地公安、檢察院和法院對罪名的認定仍存在爭議。據銀行內部人士透露,爭議主要是因農行對此事的處理態度而起。
此案被發現于2011年5月,當時存款人到農行湖中分理處取錢,發現存款無法兌現,巨額資金已經被挪用。當月,江蘇建湖縣公安局對張俊豪、洪文生等農行湖中分理處等員工進行刑事拘留,同時被刑事拘留的還有徐海魂,共計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
經警方偵查,張俊豪等人通過偽造票據等方式,挪用特定存款人存款3000多萬元。所謂特定存款人,就是指某一具體存款人,而非針對廣泛人群。
據檢查機關人員7月18日向本報透露,銀行人員挪用客戶存款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銀行人員與企業存款人勾結。另一種是銀行工作人員通過偽造票據,私刻印章,然后通過轉賬支票等形式將存款轉出去。
而在此案中,張俊豪等人與外人勾結,進行票據偽造等方式,轉移存款,上述兩種情況兼而有之。“現在銀行的管控比較嚴格,一個人作案的可能性幾乎沒有,需要多方配合,所以案發大多數是窩案。”銀行業人士稱。
這位人士表示,“有時候,票據詐騙也相當容易,有人站在背后偷看票據的印章、數額等,回去偽造票據,銀行在這點上也容易疏忽,導致了存款人利益受損。”
本報記者聯系負責此案的建湖當地檢察機關,對方以案件正在審理中不方便對外透露消息為由婉拒采訪。
目前案件主要問題集中在對犯罪嫌疑人的定性上。案件的主要情節涉嫌票據詐騙和職務犯罪。有檢查機關人員稱,農行方面更愿意看到最終定性為票據詐騙。
上述兩種犯罪定性的不同,關系到農行在此案中的責任界定及相關利益。
按照現行法規,票據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而職務犯罪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財產、人事關系等多種實權的國家公務人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層次、高智商犯罪,主要表現是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和瀆職犯罪。
江蘇泰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遠楊指出,兩種罪名從司法解釋來看,可以界定出農行的責任問題。若是前者,則農行幾乎不負有責任,是受害者;若是后者,就有追究農行內部管理失職以及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的問題。
有銀行業內部人士7月18日透露,對于此案,目前銀行系統內部的處理意見是“低調、內部處理”。有建湖當地官員稱,此案件的發生對當地的金融環境和招商引資環境產生了負面的影響。建湖地處蘇北,隸屬鹽城市。
“這是典型的挪用公款,內外勾結,如果單純地定性為票據詐騙,有些牽強。”檢查機關某檢察官表示。
本報記者就此案聯系采訪農行建湖支行,至發稿時,農行方面尚未給出回復。
(劉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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