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宜本草闖關IPO遭質疑 兩次虛假宣傳遭處罰
6月27日,上海相宜本草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宜本草)在證監會網站披露招股書(申報稿)。其招股書的內容顯示,公司在一年多時間內,其產品兩次因虛假宣傳受工商處罰,存在正式員工改為派遣工、包裝成本占比過高等問題。
兩次虛假宣傳遭處罰
合作網站再現虛假宣傳語
招股書顯示,2009年4月28日,上海市工商局盧灣分局向相宜制造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2008年2月起相宜本草制造生產的“控油消痘潔面膏”、“竹炭凈化洗顏泥”護膚品的外包裝功效中對商品性能做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使用了“預防暗瘡生成”、“預防黑頭、粉刺、暗瘡滋生”用語),公司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被罰款3萬元。
招股書中,公司稱已及時足額繳納罰款并糾正消除上述違法行為。6月29日,記者走訪北京幾家超市賣場,發現公司上述兩款產品包裝已無“預防黑頭”等違規用語。
招股書中,公司稱天貓、淘寶、京東商城、樂蜂網等國內知名購物網站均與公司建立了密切的合作關系。記者登錄樂蜂網相宜本草旗艦店時,發現網頁上對曾被曝光虛假宣傳的“竹炭凈化洗顏泥”功效表述仍有“預防黑頭、粉刺、暗瘡滋生”等違規用語,而同樣的問題在天貓相宜本草旗艦店網頁上也存在。
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熊烈鎖表示,公司因為虛假宣傳受到處罰,公司有義務將虛假宣傳內容通知合作伙伴,合作伙伴也應同時撤銷虛假宣傳內容。這里存在兩種可能:公司就此事沒有通知合作伙伴,那么公司要承擔主要責任;公司通知了合作伙伴,但合作伙伴并未修改,公司應該去相關部門進行檢舉,如果未進行檢舉,而采取一種默許的態度,那么公司和合作伙伴都負有相關責任。無論哪種情況,被判定虛假宣傳的內容再次出現,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行為,公司都逃避不了應有責任。
“導入劑”虛假宣傳被罰近18萬
無獨有偶,除了招股書提到的兩款產品涉嫌虛假宣傳外,早在2008年3月份,相宜本草也曾因產品虛假宣傳被上海市工商部門依法處罰,并被沒收違法所得17.96萬元。工商部門認為,其所生產的化妝品產品外包裝上標注“運用現代生物科技、獨有促透導入劑、加倍吸收安全有效”等字樣,但在外包裝作此標注的個別產品,實際上并未添加“導入劑”,公司無法提供外包裝上部分產品功效表述的有效證明,工商部門認定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事實。由于處罰事實發生在2008年,未在報告期內,公司招股書僥幸躲過了陳述兩年連續因虛假宣傳被工商處罰的尷尬。
大同證券投資顧問劉云峰表示,對于化妝品企業而言,信譽很重要,虛假宣傳會一時刺激銷售,但卻會對公司長期聲譽構成影響,對于產品的持續增長有著較大的負面影響。
導入劑專利表述模糊
記者查詢相宜本草的招股書發現,公司產品中僅有一項名為“天然透皮導入劑”的產品與導入劑有關。相宜本草強調“天然透皮導入劑”由公司自主研發,已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
記者查詢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現,“天然透皮導入劑”專利的申請日期為2006年10月19日,授權公告日為2010年5月12日,專利的申請(專利權)人為上海相宜本草化妝品有限公司。從專利申請公告日期不難看出,上海工商部門2008年處罰的“導入劑虛假宣傳”的理由為“公司無法提供外包裝上部分產品功效表述的有效證明。”如果當時工商部門所說的導入劑指的是“天然透皮導入劑”,處罰當時,相宜本草的確未獲得該專利的授權。
此外,產權局網站顯示,“天然透皮導入劑”發明人為張彤和封帥。封帥是相宜本草的法人代表,在招股書中有詳細的簡歷,但張彤是何人,招股書中卻沒有任何介紹。記者查詢上海中醫藥大學網站發現,2009年12月,該校網站曾發布與相宜本草成立聯合實驗室的消息,其中提到的實驗室3個項目負責人中,有一人名叫張彤。
根據《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各方在協議中約定的以外,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委托書中有約定的外,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有。對于張彤與相宜本草的關系,該專利是否屬委托專利、雙方是否有約定等,招股書未明確說明,只是籠統地表示,發行人與上海中醫藥大學等科研機構合作開展部分化妝品原材料、制備、工藝等方面的研發工作。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了知識產權歸屬、費用承擔等各方應承擔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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