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份保險不能按約定分紅 “霸王條款”被質疑
“到了約定的紅利應派發日卻不派發紅利,又不是因為投資能力欠缺導致沒有紅利,每年都要推遲好幾個月才派發,從來都沒有征求過我們客戶的意見就單方面決定,這不是霸王條款是什么……”近日,讀者許先生向本報投訴,自己之前投保了五份中國人壽(601628)的分紅險產品,但竟然沒有一份如約按時派發紅利。
紅利派發日無故“被”推遲
根據讀者許先生的介紹,自2006年起,他先后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五份分紅保險,但是五份保險卻無一例外地均未能在約定的紅利應派發日派發相應的當期紅利。
以其中一款“國壽鴻鑫兩全保險”為例,合同生效日期為2006年2月26日,根據分紅保險聲明書的規定,“紅利將于保單年生效對應日派發”,也就是說,約定的紅利應派發日為次年之后合同到期之前每年的2月26日。而許先生最近一次收到這款產品的分紅是在去年的6月30日,保險公司在當時寄送給許先生的分紅保險紅利通知書上指出,本期紅利應派發日為2012年2月26日,實際派發日為2012年6月30日。盡管保險公司在通知書上補充,“若紅利未能在應派發日派發,我們將在實際派發日將紅利追溯計入累積生息賬戶,自應派發日開始計息,累積年利率為3.5%”,但許先生認為,這僅為保險公司單方面的通知,而不是此前合同上約定的內容,保險公司在沒有經過客戶同意的基礎上擅自推遲紅利派發涉嫌違約。
而許先生購買的另一款“國壽鴻運少兒兩全保險”也如出一轍,約定的分紅日期為每年的1月11日,但保險公司2012年的紅利實際派發日為6月30日,比約定的紅利應派發日推遲了將近半年時間,今年1月11日本應派發的紅利到目前也仍舊杳無音訊。
法律人士:保險公司構成輕度違約
“如果保險公司已經在合同上就紅利不能及時派發給予相應補償進行約定的話,那么保險公司的做法無可厚非,但如果合同上沒有就此進行相關約定,保險公司又在沒有告知客戶的前提下擅自推遲紅利派發日,那么保險公司已經構成了輕度違約。”由于許先生與中國人壽簽訂的保險合同上并沒有就紅利推遲派發作出相應約定,裕豐事務所經濟律師葉水榮表示,中國人壽單方面推遲紅利派發的做法已經構成輕度違約。
不過,葉水榮同時也指出,盡管構成輕度違約,但目前國內法律對于承擔違約責任仍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目前只有食品安全、偽劣產品等方面會涉及懲罰,保險公司在推遲派發紅利的同時對投保人應派發紅利在推遲期間按照3.5%的年利率計息,相當于主動承擔遲延的責任,對其行為作出了一定補償。如果投保人對于保險公司的補償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由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中國人壽:解釋“牽強”
“我們也知道這個做法(推遲分紅)不對,但我們也是實在沒有什么辦法,公司(中國人壽)在上海、中國香港、美國三個地區上市,每年的財務報表要先后送到三個地區去審核,三個地方都審核批準了才能給客戶進行分紅,推遲也是難免的。而且這是總部的原因,我們全國客戶沒有一個是可以如期拿到分紅的。”記者昨日聯系到為許先生經手辦理分紅險的中國人壽業務員吳女士,對于許先生的質疑,吳女士僅僅作出了上述頗為“牽強”的答復。
更早之前,記者還曾撥打中國人壽全國投訴熱線95519熱線進行咨詢,但未能從中國人壽方面獲得任何消息。(陳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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