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兩個月連買9份重疾險 兩年后手術遭拒賠
一位保險從業人士兩個月內在9家保險公司連續投保重大疾病保險,累計保額高達95萬元。兩年后,當投保人出險索賠時,保險公司才調查,最終均認為投保人帶病投保,并做出拒賠決定。近期,北京一家法院開庭審理,法院一審判決支持投保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媒體報道,何先生本就是保險從業者。2010年1~2月,何先生先后在四川當地9家不同的保險公司投保累計保額高達95萬元的重疾險,這9份保險都無需體檢。2012年2月24日,何先生因“活動后心累氣促”到醫院手術治療,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不過,保險公司以何先生在投保前沒有如實告知、惡意投保為由拒絕賠付,被何先生訴至法院,在訴訟案中,保險公司還提出解除保險合同的請求。保險公司稱,經公司調查發現,何先生在2009年12月30日即由當地一醫院的彩色多普勒超聲檢查報告診斷出患有心臟疾病,而他故意在投保后擇期手術導致保險事故發生,違反了保險合同的射幸特點。
何先生請求賠付有一個重要的依據,那就是《保險法》關于不可抗辯期的規定。《保險法》將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的兩年定為保險公司的可抗辯期,“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而過了兩年則為不可抗辯期,即使保險公司陳述的案情是真實的,保險公司也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法院認為,何先生否認醫院出具的檢查報告單載明的姓名為其本人,而保險公司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證據證明何先生在投保前即已患有心臟瓣膜疾病的事實,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
律師:就算是騙 也得賠
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的徐培律師表示,過了抗辯期,保險公司不管有什么理由都必須要賠。他表示,何先生所購買的9份重疾險保單,均于2010年1-2月生效,于2012年2月下旬出險正好超過了保險公司的兩年不可抗辯期,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得再解除保險合同,而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按照《保險法》不可抗辯之條款,就算保險公司能夠舉證何先生是帶病投保,也必須要賠。”
險企:人人體檢成本太高
記者昨天從江蘇一家大型人壽保險公司了解到,大部分重疾險都是附加險或長期壽險產品,不過并不是所有的重疾險都需要體檢。客服人員告訴記者:“是否體檢要看保額和投保時的問卷情況。”
一位資深保險代理人告訴記者,一般保額在30萬元以內的保險進行抽檢,比例可能各家不太一樣,一般是5%~10%的抽檢,這和問卷情況有關系。如果是30萬元以上的保額,那么體檢的可能性就很大,差不多就是必檢了。此外,目前有的公司45歲以上的投保人基本上都要體檢,45歲以下的投保人則根據一定比例抽檢。上述壽險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如果每個投保重疾險的客戶都要體檢的話,那成本太高了。因為,一旦體檢通過,公司承保,那么體檢費是由公司來承擔的。(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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