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呼之欲出
許滔繪
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是指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要按照規定標準參加存款保險和繳納保費,當某金融機構倒閉破產時,由存款保險機構按規定的標準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并依法參與或組織清算。存款保險的方式主要有強制保險、自愿保險和強制與自愿相結合保險等三種方式。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前提,利率市場化則是指金融市場的利率不是由政府或央行管制,而是由金融中介在市場競爭中自主確定。
存款保險制度并非一個新詞,然而在最近卻成為一個“熱詞”。
事實上,存款保險制度自首次提出以來,距今已有約20年的時間,卻一直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最近,在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背景下,存款保險制度被提及的次數越來越頻繁。
為何給存款上保險
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在于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合理分攤因金融機構倒閉而產生的財務損失。
為什么要給存款上保險?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看,銀行體系和金融市場天生存在著脆弱性和不穩定性,一旦有經營不善的銀行出現擠兌現象,因其具有極強的傳染性,即使健康的銀行也可能會受到沖擊。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抑制擠兌,維護銀行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美國在上個世紀30年代最早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此后,不少國家紛紛引入這一制度。尤其是在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出現較嚴重的金融危機以后,存款保險制度進入快速發展階段。
長期以來,我國實際上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承擔個人債務清償的責任。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級政府或中央銀行“埋單”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顯現出來,這種模式不僅給各級財政帶來沉重負擔,而且導致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出現扭曲。而美國、日本等近10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的則是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由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負責“埋單”。
這些年來,我國盡管沒有經歷金融風險的集中、大規模爆發,但中小金融機構的經營危機乃至存款擠兌事件仍時有發生。因此,要盡快出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相關細則,健全金融風險處置長效機制。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表示,存款保險是針對銀行而言的,需要銀行付出保費成本。因此財務穩定的大型銀行相對風險較大的小銀行來說,對存款保險的態度消極一些。但從國際上來看,大部分存款保險制度都是國家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后,銀行利率將可能逐漸放開,門檻也將降低,銀行競爭將更加激烈。對百姓而言,屆時的變化將是各銀行的存款利率各不相同。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專家王天龍也認為此舉有利于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并從三方面分析了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意義。“首先,它能夠比較有效地保護中小存款人的利益,這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其次,它能夠完善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它也能夠消除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以后所帶來的一些后患;最后,它能夠為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保駕護航。”王天龍說。
推出時機日臻成熟
目前已有近百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而我國關于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卻歷經波折。
據央行行長周小川日前介紹,200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就已經明確了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準備工作可以說是快馬加鞭,但是在籌備過程中突然間一下出現了國際金融危機,所以大家的注意力又集中在解決危機上了。”周小川說,當時,央行認為在國際金融危機期間要把政策著力點放在如何解決危機上,其他政策的推出是否能和解決危機的政策相協調還不能下定論。而今年年初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則再次提到了要建立存款保險機制。
“要我說的話,如果不是國際金融危機,2007年那一次的條件就已經成熟了。”周小川稱。
其實,各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曾經歷過曲折的演變,甚至經歷過反復。從他們的經驗來看,存款保險制度成敗的關鍵,取決于具體的制度設計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符合國情,是否具有實質意義上的可操作性。
為慎重起見,業內人士建議,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應該先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再逐步完善推廣,最后覆蓋全部存款類金融機構。
至于存款保險制度推出的時機問題,國際金融問題專家趙慶明認為,關于該制度的探討已歷經多年,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已全部上市,法人治理結構更為完善,風險控制能力有所提高,該制度的推出時機更為成熟。
建制尚須層層推進
中國人民銀行在日前召開的2012年工作會議上提出,要進一步做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準備工作。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利潤豐厚,并保持著年均30%左右的增速。2011年商業銀行凈利潤高達1.04萬億元,同比增長36%。由此市場對于推動利率市場化的呼聲一度高漲。
1995年以來,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取得了諸多進展,目前已進入放寬乃至放開存款利率上限和貸款利率下限的攻堅階段。而在改革的攻堅階段,我國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因為它是降低和分散利率市場化風險的重要保障。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向縱深發展,建立符合我國具體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認為。
也有機構分析認為,該制度雖有利于金融穩定,但受相關因素影響,推出的時機需要有所考慮。“該制度長期來看有利于銀行業的規范發展,但短期內銀行多繳納的保險金或將給其帶來一定財務壓力,同時一些小型金融機構也將面臨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問題。”光大證券此前發布的一份投資報告指出。
關于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細節,有業內人士從機構性質、保險標的范圍、費率等方面給出了建議。
首先是由政府出面成立中國存款保險公司,以財政撥款注入資本金,公司成立的首要宗旨是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公司不以營利為目的,可進行資產保值增值性經營。
其次是保險標的范圍以居民人民幣存款為主。因為這部分存款代表著大多數存款者的利益,也是商業銀行的主要負債業務,對其實行有效保護,能維護公眾對我國金融體系的信心。根據試點運營情況,再決定是否將財政存款、企業存款和銀行同業存款納入保險范圍。
此外,還應當采取差別費率。存款保險費率由存款保險公司擬定,報請有關部門核定。根據各類存款保險機構的風險程度、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規模和資產質量的差異,按風險等級劃分費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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