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4月06日 14:49
來源:映象網
映象網快訊(記者 何葉)近日,河南省政府法制辦發布《河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從定義、確認、表彰獎勵、權益保護和法律責任五個方面,對“見義勇為”這一行為進行立法保障。
4月1日,河南省政府法制辦官方網站上發布,《關于征求河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公告中稱,《意見稿》即日起進行公示,在2017年4月30日之前,單位和個人均可以通過在線申請、電子郵件或者寄函的方式,對《意見稿》提出修改意見。
以下五種情形為見義勇為
《意見稿》指出,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且事跡突出,可以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同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同正在實施侵害國家、集體財產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破獲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搶險、救災、救人的;其他可以確認為見義勇為的。
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由行為發生地縣級公安機關負責。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縣級公安機關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行為發生地縣級公安機關舉薦確認見義勇為行為;沒有申報人、舉薦人的,行為發生地縣級公安機關可以依照職權直接辦理。
根據《意見稿》,申報、舉薦確認見義勇為行為,應當提供見義勇為事跡材料;受益人、證人或者相關單位、個人提供的證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特殊情況不超過二年。
《意見稿》中還指出,對見義勇為人員可給予嘉獎、頒發獎金、授予榮譽稱號、其他獎勵等表彰獎勵。
對事跡特別突出,在本省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行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見義勇為英雄稱號,并給予十萬元以上獎勵;對事跡突出,在本省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見義勇為行為人,授予河南省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并給予五萬元以上獎勵。
見義勇為者不可隨意遭辭退
《意見稿》還提出一系列條款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進行了保護。
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通道,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拖延。
此外,《意見稿》除對因見義勇為而產生的治療費、誤工費等費用承擔者進行具體規定外,還對見義勇為者的工作權益進行了保障。
《意見稿》第四章第二十三條指出,“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先納入就業援助;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予以安排。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按照規定減免有關費用。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或者解雇見義勇為人員。”
《條例》中同時規定,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治療期間,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單位不得扣發其工資、獎金等待遇;無固定收入的,由見義勇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按日計算給予生活補助。
同時,《意見稿》明確,對因見義勇為犧牲、致殘人員和獲得見義勇為稱號的人員及其子女,在中考、高考中享受加分待遇;對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受到打擊報復,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相關事項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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